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朱建宇  徐荣康  李波  
该问题已关闭

QQ群主(建立者)转让群给他人并不担任管理员,是否不再承担群内法律责任?

上海 03-09 23:44  悬赏 0  发布者:zlm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于 2010年1月颁布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刑法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那么群主当然属于这个群的建立者,即使不当管理员,这一事实不变。
但是此时原群主没有群内管理的权限,
请问这种情况原群主是否需要承担在转让之后的可能的关于群内的法律责任?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北京朝阳区
辽宁沈阳
北京西城区
山西太原
湖南长沙
福建福州
江苏无锡
浙江宁波
北京朝阳区
最新回复律师
北京 朝阳区
人气:4851
辽宁 沈阳
人气:6697
湖北 襄阳
人气:439570
北京 西城区
人气:4557043
辽宁 锦州
人气:441184
安徽 合肥
人气:283006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