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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纠纷

安徽 09-29 20:33  悬赏 0  发布者:万福红星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村民组,现有耕地面积人均不足三分,六十年代我村民组耕地被当时的“共产风” 无代价征收约五分之四,作为县园艺场果林使用至今,改革开放后果树林交给职工个人承包使用;地理位置206国道旁,最近年开始将园林土地对外卖买,现将原属我村民组土地约(4─5)亩卖出,当时年代无代价征收,现在对外公开卖买,但是我村民组在81年根据政策清理山界,已办理了山林权所有证,县档案局已将山权所有证档案上了网,保管期限为永久,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这显然是违法行为,为此,我村民组坚决反对,要求政府和土地部门给予制止,现在本县内无法调解,因为县政府和土地局都是强制执行;现求律师咨询!
      
      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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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0-09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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