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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可以这样理解吗?

 09-30 10:15  悬赏 5  发布者:yanfan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4)
配偶、子女明知他人所送财物系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所得而代为收受,但事先没有教唆或帮助行为,或者明知系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所得而与其共享的,属于知情不举,不能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此句话是否可以理解为官员如果让其妻子代为收一下行贿人的财物,妻子只是收了财物去使用,但事先没有在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方面提供任何帮助或教唆,则官员受贿,妻子知情不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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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9月30日 10时21分
妻子没有知情就报的义务,将来我国法律在这方面还在改进的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30 10:33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回复时间: 2011-09-30 12:26
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不构成共犯,仅知情不报不涉嫌受贿。
回复时间: 2011-09-30 14:38
不构成共犯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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