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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长感情不和,我于2015年3月向县法院起诉与妻子离婚,被告拿出了在她亲姐妹家的各种假借条52万元

贵州-遵义 03-12 11:11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3)
因长感情不和,我于2015年3月向县法院起诉与妻子离婚,被告拿出了在她亲姐妹家的各种假借条52万元,法庭调查被告又不能说明这52万元的用途。法院以我感情破裂证据不足没有判决离婚。在6月份被告私自低价把夫妻共同财产(经营县城到乡镇的客运中巴车)转让给她的姐-姐。2015年9月我第二次起诉,法院调解了离婚,儿子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200元生活费,财产债务另案起诉。请问律师:1,那52万的假借条会被法院认定吗?2,我能追回共同财产吗?被告私自转移共同财产要承担后果吗?3,儿子由我抚养,我能多分财产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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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3-12 11:19
需要他们提供借款事实。
能,要承担。
可以。
回复时间: 2016-03-12 15:39
您好,1.借条还需借款事实佐证。2.要承担。3.可以
回复时间: 2016-03-24 15:53
1、有可能不认定,2、可以追回共同财产,3、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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