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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10-02 13:23  悬赏 0  发布者:郭紫涵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西安 回答:(1)
2010年11月我将自己的轻骑阻力摩托车卖给别人,同年12月中旬另一方买家骑车将他人撞伤,时隔将近一年至今2011年9月26,被撞方将我与肇事者一同告上法庭,此前被撞方一直是和肇事者协议解决此事,并无找过我,交警对也无找过我,交警队出示的《交通事故鉴定书》我也从来不知情,摩托车属于阻力车不用挂牌照,买车时只有发票合格证,我在卖车时一同交给买家,我想知道他现在告我,跟我有关系吗
2010年国家在西安并没有对助力车实行挂牌制度,在买卖当中只有一张发票并没有别的保险之类,发票只能说明这辆车不是黑车属于合法车辆,那理所当然在我转卖时也应该是这样,一张发票不能将事故责任推卸到我身上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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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10月02日 13时45分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该交通事故与你无关,应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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