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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为民伸冤的申请报告

浙江-温州 03-17 13:59  悬赏 0  发布者:caizhe…… 给我留言  回答:(1)
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永嘉县公安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永嘉县人民法院、温州市银监会、温州日报、温州都市报、温州晚报、温州电视台:
   申请人:刘彩珍,女;文化程度:文盲;
   住址:永嘉县上塘镇环城北路2号楼2单元104室;邮编:325100;
   身份证号码:330324196307186665;手机号码:13968967300;
申请事项:
   1、请求上级领导监督永嘉县公安局对陈创造、邵高强、张洋峰、杨淑兰团伙伪造证件罪、诈骗罪、永嘉恒升村镇银行有关负责人串通陈创造团伙利用伪造证件违法发放贷款罪、隐形掩饰罪、包庇罪,立即立案侦查(有关事实证据及录音软件、录音摘要已提供永嘉县公安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请求永嘉县人民法院把(2016)浙(0324)民申1号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事实与理由:
   一、永嘉县大若岩镇大若村陈创造趁刘彩珍文盲不懂法律之机,说自己离异欺骗娶刘彩珍为妻到外地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伪造刘彩珍无婚姻登记证明串通永嘉恒升村镇银行项一彪负责人到乌牛住建所办理乌牛皮服城37幢1号房产他项权证,作于该80万元贷款的抵押物,并且永嘉恒升村镇银行欺诈刘彩珍签订购销汽车配件金融借款诈骗合同,永嘉恒升村镇银行利用伪造证件办理乌牛皮服城37幢1号房产他项权证作于本案贷款抵押物,被永嘉县人民法院(2013)温永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撤销生效;
  并且刘彩珍向永嘉县公安局提供2015年3月6日在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行长办公室的录音软件及录音摘要,陈创造讲的很清楚:高强真不是人,你还不了钱,你要想办法先还款,你不能拿去贷款的钱,单身证明是高强搞的,钱全部是高强拿去的,证明全部是假的,我到省厅里弄下来把高强关起来,造假全部是高强帮人,罪行都是高强搞起来的,把高强抓起来,先把刘彩珍放了,她一分钱也不用还,这些事情我还不知道吗,我也找过邵高强,高强自己也很清楚,把他告起来就要承担刑事责任,高强也要求不要告,说自己卖肉卖血也要把恒升村镇银行80万元贷款还清。最后银行负责人说:你们走好,把他们送一送,陈创造说:不用客气,是我们诈骗;陈创造在恒升村镇银行负责人办公室已讲的很清楚,伪造证件是邵高强,已承认自己(我们)是诈骗。
   二、永嘉恒升村镇银行向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申1号庭审中,刘彩珍代理律师陈述刘彩珍从来未有经营汽车配件,也没有经营汽车配件的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永嘉恒升村镇银行和刘彩珍签订购买汽车配件金融借款合同是欺诈无效的;永嘉恒升村镇银行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供一张张洋峰和刘彩珍合作协议,证明张洋锋和刘彩珍合作经营审批永嘉县长胜汽车租赁服务部,张洋锋股份51%,刘彩珍49%,共同投资230万元,张洋锋出资117万元,刘彩珍出资113万元,经营所得利润及收入张洋锋51%,刘彩珍49%分红,永嘉恒升村镇银行盖上与原件核对一致,核对人由项一彪签字,时间2013年3月25日审核,审核人陈朝阳签字,刘彩珍从来未有和张洋峰签订过合作协议,该份合作协议是伪造的,根据张洋峰陈述是陈创造伪造好要求张洋峰签字的。
   三、永嘉恒升村镇银行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供一张永嘉县长胜汽车租赁服务部的营业执照证明刘彩珍有经营汽车配件,法定代表张洋锋,永嘉恒升村镇银行盖上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印章,核对人项一彪签字,时间2013年3月25日,审核人陈朝阳签字,该营业执照上经营项目根本没有经营汽车配件。退一步讲,该营业执照和刘彩珍没有任何关联性,合作自然人是陈贤法,不是刘彩珍。
   四、永嘉恒升村镇银行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供一张杨淑兰和刘彩珍签订汽车配件的购销合同,供方杨淑兰,需方刘彩珍,购买轮胎2000个,单价300元人民币,共60万元,配件200箱,单价1000元人民币,共20万元,该合同共计人民币80万元,交货时间2013年3月30日至2013年5月20日止,(该伪造购销合同从头到尾包括签字全部是一个人的笔迹)该购销合同由永嘉恒升村镇银行盖上与原件一致,核对人项一彪,时间2013年3月25日,审核人陈朝阳签字。(永嘉恒升村镇银行依据该份伪造购销合同80万元当天全额汇到杨淑兰账户),刘彩珍从来未有和杨淑兰签订过购销汽车配件合同,杨淑兰从来未有向刘彩珍供货汽车配件,该份购销合同是伪造的,永嘉恒升村镇银行是根据以上的伪造证件办理贷款手续,事实清楚。
   五、事情败露后,并且刘彩珍以书面报告要求永嘉恒升村镇银行朱爱萍董事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向该团伙诈骗分子追回80万元,永嘉恒升村镇银行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回该80万元诈骗款,并且向永嘉县人们法院提起诉讼拍卖乌牛皮服城37幢1号房屋,并且要申诉人刘彩珍归还诈骗贷款80万元,及申请人民法院查封刘彩珍儿子案外人林鹏上塘环城北路2号楼2单元103室104室。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违反以上的法律规定,全部利用伪造证件发放贷款。
  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被申诉人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违反以上法律规定,对该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未有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被申诉人永嘉恒升村镇银行的行为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六十九条法律规定,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等法律规定以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诉人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违反以上法律规定。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十三条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的损失,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十六条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了,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陈创造、邵高强、杨淑兰、张洋峰该团伙已构成伪造证件罪、诈骗罪、永嘉恒升村镇银行有关负责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隐形掩饰罪、包庇罪、证据充足,事实清楚,刘彩珍2015年6月6日、2015年12月19日、2016年1月14日向永嘉县公安局申请书面报告要求对该团伙立案侦查,永嘉县公安局至今对该团伙未有立案侦查,并且永嘉县公安局乌牛派出所徐顺海所长和经办民警通知刘彩珍到乌牛派出所谈话,刘彩珍被扣押起来,并且立即通知邵高强到扣押刘彩珍场所采取欺骗、威胁、逼供刘彩珍无婚姻登记证明是自己伪造的,不准供出陈创造、邵高强,第一次逼供刘彩珍承认在民政局办理无婚姻登记证明要排队,后来有个外地人说自己民政局有关系,买几包香烟给他就把无婚姻登记证明送过来,以上的逼供笔录送给县公安局领导不确认,第二次又逼供刘彩珍要承认在广告上看到电话打过去他们送过来,事实谈话笔录内容写的是什么刘彩珍也不知道,逼刘彩珍签字,并且把刘彩珍扣押一天一夜,吃喝全部由邵高强控制作于逼供的工具。根据乌牛派出所徐顺海所长陈述,扣押刘彩珍一天一夜的全程监控及全程录音已移送永嘉县公安局预审科保存,请求上级领导调取该全程监控及全程录音就可以证明以上的事实,永嘉县公安局逼供刘彩珍的详细内容请求见刘彩珍2015年12月19日向永嘉县公安局的申请投诉报告。并且永嘉县公安局预审科负责人和徐顺海所长、和经办民警金浙春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隐瞒事实、违背法律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对明知是无罪人刘彩珍(被陈创造、邵高强欺诈的)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隐瞒事实、违背法律手段,陷害刘彩珍作于陈创造、邵高强的替罪羊。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并且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永嘉县公安局对该案件的真实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未有严肃侦查清楚,二次退回永嘉县公安局,要求永嘉县公安局对陈创造、邵高强、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负责人该团伙严肃侦查。但是永嘉县公安局预审科负责人和乌牛派出所徐顺海所长和经办民警金浙春第三次继续徇私枉法、殉情枉法利用职务包庇陈创造、邵高强等团伙犯罪行为,捏造罪证陷害刘彩珍作于陈创造、邵高强等团伙的替罪羊追究刑事责任移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这种违法行为刘彩珍已多次申请永嘉县公安局领导解决处理,至今未有解决处理。请求上级领导高度重视监督永嘉县公安局对陈创造、邵高强、张洋峰、杨淑兰该团伙伪造证件罪、诈骗罪立即立案侦查,依法追回该团伙80万元诈骗款归还永嘉恒升村镇银行,以平民愤,给刘彩珍一个法律的公道,请求上级司法机关及新闻媒体有关领导需要证据,请求来信或者来电,告知收件单位及收件人,刘彩珍立即把永嘉恒升村镇银行2016年1月25日庭审中提供张洋峰伪造合作协议一份、对刘彩珍无关的营业执照一份、杨淑兰伪造购销汽车配件合同一份、伪造刘彩珍无婚姻证明一份,都有永嘉恒升村镇银行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印章,核对人由项一彪签字,时间统一2013年3月25日,审核人陈朝阳签字,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贷款当天80万元全额汇到杨淑兰账户的汇款凭证,并且汇款理由已注明购买汽车配件,2015年3月6日在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负责人办公室的录音软件及录音摘要等等有关事实证据,收到上级有关领导的通知立即提供以上的有关证据。以上的事实情况请求上级领导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尽快解决,维护永嘉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为永嘉为社会共同做出贡献。
   特此报告


                                                   具告人:刘彩珍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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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3-20 20:24
这属于四不像文书,要知道,报告是不一定要答复的,洋洋几千字,依法可以不回,效果比口头信访都差。请找专业人士用你反映的机构必须答复的文书提出你的请求。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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