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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这份约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率?

 10-07 09:45  悬赏 0  发布者:lijunj……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常州 回答:(5)
我与妻子再婚时,签定了如下协议,请问:是否具有法律效率?
    关于双方婚前及婚后财产约定(协议)
  鉴于双方系再婚,为防患日后双方在子女抚养、老人赡养及亲朋往来过程中因经济而产生矛盾,经协商,现就双方婚前及婚后财产约定(协议)如下:
一、婚前财产
1、婚前房屋及所有生活设施均属男方所有,与女方无关;
2、男方有债权贰万元,有余款肆万元,均属男方所有,有债务,债务由男方偿还;
3、女方个人积蓄归女方本人所有,与男方无关。
二、婚后财产
1、男方为示诚意,愿将肆万元积蓄及月工资卡交由女方代管,若女方欲动用资金须得事先征得男方同意方可;
2、家庭添置大件生活设施资金均由男方承担,产权属男方所有;
3、水、电、气、电话费等家庭生活支出由男方承担。
三、说明
1、双方原各自离婚协议各自执行,互不相干;
2、人情往来由双方协商解决民;
3、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此件经双方签字生效,不再公证。
            XXX签名盖章 XXX签名盖章
           2003、4、10  2003、4、10
问题补充:
事实上,现在这4万元依然在女方手中,女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把此款用于家庭生活支出,我可不可以据此约定进行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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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10月07日 10时01分
现在这份协议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了?
追问:

这份协议在被初审法院采纳的同时,却不再提及我让对方代为保管的4万元现金,而是直接判决让我补助对方生活费用。可事实上,我与对方在09年9月15日曾经委托律师代拟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当时是鉴于以解除婚姻为前提,对方提出要10的生活补偿,我主动表示愿意追加1万,可当办理离婚手续时,对方反悔,终未履行。后我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出示这份离婚协议,旨在证明婚前关于财产的约定是真实的。但法院在判决时,既认可了协议的真实有效,同时,也在原拟定补偿对方生活费用11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万。可偏偏对方不服判决,上诉至中院,现中院又动员我作出让步,继续追加对对方的生活补偿,我无论是从能力上,还是心理都实在无法承受了,我最大的担心就在于:如果我不服中院的判决,应该如何申诉?我那4万是否可以从判决我承担的法律责任之中予以扣除呢?谢谢!

回答:

法院为什么要你补偿对方生活费?而且一加再加?你又如何证明女方手里到底有多少钱?其中4万如何证明就是八年前的四万呢?这八年难道家里就不花钱?

追问:

她是个下岗女工,平常是我在养活她!我体谅她还要履行与前夫关于子女的抚养义务,所以,家里所有的支出都明确由我来承担的,也正是因为如此实情,所以,我才对初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以及中院让我继续作出让步而无法接受呢!

回答:

你没有补偿她的义务。这种判决是不对的。你可以拒绝法院的这种调解。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您的指点!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0-07 09:46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1-10-07 09:59
协议有效,可协商处理
回复时间: 2011-10-07 10:09
婚前财产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真实意思表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以上条件,一般多有效。
回复时间: 2011-10-07 11:09
协议有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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