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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有用吗?

湖南 03-19 15:40  悬赏 0  发布者:0a0a0a…… 给我留言  回答:(0)
1998年由于第三者已进家门,我只有离婚。离婚时到公证处办了协议。“晏靖湘与叶进年1986年4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晏冰冰12岁。由于双方感情不和,经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婚姻存续期间共同修建的房子两栋在离婚证财产已作分割,双方均无异议。即1 靖城渠阳中路33号房给男方。2 综合市场17栋7号房给女方。双方协议分割给男方晏靖湘的靖城渠阳中路33号房屋归女儿晏冰冰继承,如晏靖湘再婚其妻和其他子女无权继承。如晏靖湘生前将房屋出售变卖房屋价款给晏冰冰五万元”2015年11月17日晏靖湘去世。我和女儿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处不给办理。说我的公正不对。要晏靖湘现在的妻子和他们的女儿和母亲一起到公证处一起办理继承。请问公证处以那条法律法规这样做?那条法律法规能帮助我?跪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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