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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年前枪击伤害求助
贵州-黔南 03-21 10:25 悬赏 0 发布者:zhaozh…… 给我留言 回答:(0) 1989年11月26日上午11时左右,14岁的我在大元干谷榔榜(小地名)的山上放牛被手枪击穿右脚膝关节处左右两侧,至今伤疤仍然清晰可见。近几年来只要天气发生变化,我右脚的枪伤处就会引起疼痛,在夜晚让我难以入睡,有时甚至头昏脑涨,影响了我的生活、工作,影响了我的健康。
事件原由是:福泉县牛场道班职工张贵才逝世,于1989年11月26日(星期日)在大元干龙井坎银子山山脚举行葬礼,张传华(当时系福泉县牛场镇法庭工作人员)、卢启才(当时系福泉县某政府工作人员)、第三人(具体名字不详,此人当时系福泉县龙昌法庭工作人员)等3人参加了该葬礼。当时参加葬礼的老百姓见证,在葬礼的下井仪式时,张传华等人把手枪拿出来向天鸣枪,卢启才接过手枪向天鸣枪时,将在山上放牛的我击中。张传华见出事了,拿着手枪与第三人到福泉县牛场镇派出所投案,卢启才在人们劝说下跑到山上将我背起向福泉县牛场中心医院走去,行至牛场镇北门马田处,由于卢某的言语激起民愤,卢某被赶场的百姓围殴并送至福泉县牛场派出所,我被一村民背到牛场中心医院。在牛场中心医院医治约两个月(医药费、护理费由张传华等3人付),在此期间没有一个福泉县公安局及福泉县牛场派出所的民警,福泉县人民法院及福泉县牛场法庭的工作人员过问此事,调查此事。两个月后,在福泉县牛场派出所,由黄必林(当时系福泉县牛场派出所民警)和福泉县人民法院某工作人员主持下,在张传华等3人未在场情况下,黄必林等在违背当时的法律法规强行与我父母进行私了,补助我1000元作营养费来了却此事。
二十六年来,包括事件发生时,没有一个公安民警向我及我的家人,甚至向事发地的老百姓调查此事,也没有一个法律部门向我们取证。
二十六年来,我知道该事件是一件刑事伤害案件,当事人都知道该事件是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不调查,不取证的情况下,蒙蔽人们的眼睛,在无正义、无公平等的情况下进行私了。多年来这些我都认了,谁叫我及我的家人是平民老百姓一个。我只想过平平淡淡的生活,可天不如人愿,年轻时这枪伤对我影响不大,随着年龄增长,特别在近年来,这枪伤经常发作,影响我的健康、生活及工作。特别在2014年、2015年这两年中只要天气变化,每天凌晨的三、四点钟,这枪伤痛得我难以入睡,白天又拖着疼痛的脚到单位上班,近年来,我的身体健康状况呈直线下降,现在我还年轻,上有年迈的双亲要赡养,下有未成年的孩子要哺育,将来的生活怎么办?这些情况我已于2015年11月26日向牛场政法委书面反映,2015年12月22日政法委叫我到法院求助,我到法院,法院的律师叫我到信访局求助。我坚信朗朗乾坤总有正义存在,不会让“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一句空话,依法治国成为套话。
今天本人梳理该事件,我有以下困惑:
一、该事件肇事人张传华、卢启才等3人当时已经在福泉县牛场派出所归案,原福泉县公安局的某些民警、福泉人民法院的某些工作人员把当时的国家法律法规当作儿戏,不按当时的法律程序处理该事件,导致该事件不能上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到检察院,到法院的正规法律程序。
二、该事件肇事手枪持有人张传华及第三人系福泉县牛场法庭和龙昌法庭工作人员已严重违纪违法,根据当时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7月1日实施的《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二条严禁持枪人员任意鸣枪、狩猎、玩弄枪支。第十六条建立枪支领取和借用制度。配发专用枪的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领取所配枪支;其他人员借用公用枪支时,必须填写申请报告单,经庭、厅、室(处、科)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主管院长或指定的专管负责人批准。任务执行完毕,应及时交回枪支。第十九条发生枪支、子弹丢失、被盗和涉枪伤亡等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认真追查,并逐级上报上级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必须在案发七日内,将书面材料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对模范遵守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违反本办法的,要根据情节,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触及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法律条款他们必为该事件负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当时牛场法庭和龙昌法庭相关人员也应该为该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至今张传华仍逍遥法外且还在贵州省黔南州州直机关工委担任重要领导职务,第三人仍逍遥法外且在法院系统工作。该事件的开枪人卢启才无持枪资质已严重触犯当时法律法规,可至今仍逍遥法外且在福泉市黄丝政府工作。
三、当年的福泉县公安局及福泉县法院的某些工作人员作为执法者,不是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为人民伸张正义,而是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违背民意强行与我的父母签订私了协议(至今该协议的文本我父母手中都没有一份),给协议冠以合法的外衣,为肇事者谋利。
四、当年我是未成年人,我的父母是我的监护人,代表我的权益,但他们都是老实本分的农民,根本就不懂什么法律法规,一句话就是法盲。加上我的双亲由于历史的影响,(父亲文义伦受祖父文银舟政治成分——地主、富农、佃富农的影响,一直胆小怕事;母亲阮洪英受外祖父阮居荣(其伯父阮畧)政治成分——地主的影响,也胆小怕事。),我的双亲一直胆小怕事不懂得用法律维权。当年的福泉县公安局及福泉县法院的某些执法人员不是秉公执法、秉公办案,不是同情弱势群体,而是利用我的父母是法盲拿着人民、国家赋予的权利欺压蒙骗人民,导致该事件有法不依,违法不严,执法不严的严重后果。
该事件留给我的伤害是无法用语言来书写,我希望该事件当时的相关人员及当时相关单位站出来承担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民事责任。在这民主法治的时代,我希望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给小民一个公平、公正的满意的答复。
此致
敬礼!
求助人:赵忠贵
2016年3月21日
事件原由是:福泉县牛场道班职工张贵才逝世,于1989年11月26日(星期日)在大元干龙井坎银子山山脚举行葬礼,张传华(当时系福泉县牛场镇法庭工作人员)、卢启才(当时系福泉县某政府工作人员)、第三人(具体名字不详,此人当时系福泉县龙昌法庭工作人员)等3人参加了该葬礼。当时参加葬礼的老百姓见证,在葬礼的下井仪式时,张传华等人把手枪拿出来向天鸣枪,卢启才接过手枪向天鸣枪时,将在山上放牛的我击中。张传华见出事了,拿着手枪与第三人到福泉县牛场镇派出所投案,卢启才在人们劝说下跑到山上将我背起向福泉县牛场中心医院走去,行至牛场镇北门马田处,由于卢某的言语激起民愤,卢某被赶场的百姓围殴并送至福泉县牛场派出所,我被一村民背到牛场中心医院。在牛场中心医院医治约两个月(医药费、护理费由张传华等3人付),在此期间没有一个福泉县公安局及福泉县牛场派出所的民警,福泉县人民法院及福泉县牛场法庭的工作人员过问此事,调查此事。两个月后,在福泉县牛场派出所,由黄必林(当时系福泉县牛场派出所民警)和福泉县人民法院某工作人员主持下,在张传华等3人未在场情况下,黄必林等在违背当时的法律法规强行与我父母进行私了,补助我1000元作营养费来了却此事。
二十六年来,包括事件发生时,没有一个公安民警向我及我的家人,甚至向事发地的老百姓调查此事,也没有一个法律部门向我们取证。
二十六年来,我知道该事件是一件刑事伤害案件,当事人都知道该事件是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不调查,不取证的情况下,蒙蔽人们的眼睛,在无正义、无公平等的情况下进行私了。多年来这些我都认了,谁叫我及我的家人是平民老百姓一个。我只想过平平淡淡的生活,可天不如人愿,年轻时这枪伤对我影响不大,随着年龄增长,特别在近年来,这枪伤经常发作,影响我的健康、生活及工作。特别在2014年、2015年这两年中只要天气变化,每天凌晨的三、四点钟,这枪伤痛得我难以入睡,白天又拖着疼痛的脚到单位上班,近年来,我的身体健康状况呈直线下降,现在我还年轻,上有年迈的双亲要赡养,下有未成年的孩子要哺育,将来的生活怎么办?这些情况我已于2015年11月26日向牛场政法委书面反映,2015年12月22日政法委叫我到法院求助,我到法院,法院的律师叫我到信访局求助。我坚信朗朗乾坤总有正义存在,不会让“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一句空话,依法治国成为套话。
今天本人梳理该事件,我有以下困惑:
一、该事件肇事人张传华、卢启才等3人当时已经在福泉县牛场派出所归案,原福泉县公安局的某些民警、福泉人民法院的某些工作人员把当时的国家法律法规当作儿戏,不按当时的法律程序处理该事件,导致该事件不能上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到检察院,到法院的正规法律程序。
二、该事件肇事手枪持有人张传华及第三人系福泉县牛场法庭和龙昌法庭工作人员已严重违纪违法,根据当时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7月1日实施的《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二条严禁持枪人员任意鸣枪、狩猎、玩弄枪支。第十六条建立枪支领取和借用制度。配发专用枪的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领取所配枪支;其他人员借用公用枪支时,必须填写申请报告单,经庭、厅、室(处、科)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主管院长或指定的专管负责人批准。任务执行完毕,应及时交回枪支。第十九条发生枪支、子弹丢失、被盗和涉枪伤亡等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认真追查,并逐级上报上级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必须在案发七日内,将书面材料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对模范遵守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违反本办法的,要根据情节,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触及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法律条款他们必为该事件负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当时牛场法庭和龙昌法庭相关人员也应该为该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至今张传华仍逍遥法外且还在贵州省黔南州州直机关工委担任重要领导职务,第三人仍逍遥法外且在法院系统工作。该事件的开枪人卢启才无持枪资质已严重触犯当时法律法规,可至今仍逍遥法外且在福泉市黄丝政府工作。
三、当年的福泉县公安局及福泉县法院的某些工作人员作为执法者,不是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为人民伸张正义,而是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违背民意强行与我的父母签订私了协议(至今该协议的文本我父母手中都没有一份),给协议冠以合法的外衣,为肇事者谋利。
四、当年我是未成年人,我的父母是我的监护人,代表我的权益,但他们都是老实本分的农民,根本就不懂什么法律法规,一句话就是法盲。加上我的双亲由于历史的影响,(父亲文义伦受祖父文银舟政治成分——地主、富农、佃富农的影响,一直胆小怕事;母亲阮洪英受外祖父阮居荣(其伯父阮畧)政治成分——地主的影响,也胆小怕事。),我的双亲一直胆小怕事不懂得用法律维权。当年的福泉县公安局及福泉县法院的某些执法人员不是秉公执法、秉公办案,不是同情弱势群体,而是利用我的父母是法盲拿着人民、国家赋予的权利欺压蒙骗人民,导致该事件有法不依,违法不严,执法不严的严重后果。
该事件留给我的伤害是无法用语言来书写,我希望该事件当时的相关人员及当时相关单位站出来承担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民事责任。在这民主法治的时代,我希望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给小民一个公平、公正的满意的答复。
此致
敬礼!
求助人:赵忠贵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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