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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离婚问题

 10-07 22:08  悬赏 0  发布者:shunch……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回答:(10)
互相折磨了一年多,现在起诉离婚了。有几个问题需要请教一下:
情况:06年结婚,现在孩子14个月,我工资每个月1w左右,她2500,共同买的房子,我和孩子的户口在里面。她的在外地。
问题:
1.有没有可能要到孩子?
2.如果孩子判给女方了,以后在什么情况下我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
3.去做绝育手术能不能增加要孩子的砝码?
4.我如果没等到判决,就撤诉了,如果再起诉,还需要等六个月吗?还是只有判决了,才需要等六个月?
5.她没时间带孩子,把孩子送回老家让姥姥姥爷抚养,能不能算她没有抚养能力?我可不可以要求孩子必须要在上海抚养?
6.买房子的时候两边都借钱了,只是她们那边有借条,我们这边没有,我担心要不回来了,能不能要求,借钱部分另案起诉?麻烦她们一下也是好的。
7.因为她的收入低,月供肯定供不了,如果她想要房子的话,法院判给她,转贷款人的时候出了问题,岂不是我还是借贷人?还不了贷款银行还会告我的。我既没得到房子,还要还贷款,这种情况会出现吗?
8.楼主接受的案子里,孩子是女方要的多还是男方要的多?我是听说一般女的不肯要,我才去起诉离婚的。我一直认为她跟我争孩子是故意要挟我。
9.如果在审判过程中,我确认她真想要孩子,我肯定要不到,想撤诉的话,最晚什么时间可以撤诉?必须在法庭上还是我自己直接去法院就可以办?
10.最后还有一个问题,诉前调解需要请律师吗?可以吗?

多谢了。请原谅一个法盲提这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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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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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9年10月08日 21时52分
1、只要你可以证明你比对方更适合抚养孩子就可以;
2、对孩子身心成长不利的证据时可以变更;
3、比较复杂的,会另案处理;
4、拟争取到孩子就会有机会得到房屋;
5、撤诉需要六个月在起诉;
6、宣判前都可以撤诉;
7、律师工作是在起诉前,起诉后的作用没有起诉前效果明显。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回答的不全,我问了10个问题,但是是回答的比较详细的,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0-07 22:16
建议电话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09-10-08 00:02
1、有可能。
2、可以随时变更。
3、可以。
4、都一样。
5、可以要求。
6、可以的。
7、不会的。
8、每个人的想法不同。
9、宣判前都可以申请,需要法院同意。
10、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回复时间: 2009-10-08 09:58
黄律师的解答较详细,可参照,还有不明,可来电联系。
回复时间: 2009-10-08 10:43
建议请律师代理。
回复时间: 2009-10-08 11:57
委托律师办理
回复时间: 2009-10-09 10:20
这么多问题,建议还是请个律师由律师全权为你操作。
回复时间: 2009-10-09 10:34
1、孩子抚养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六、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答: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回复时间: 2009-10-09 12:12
可以带材料和律师当面沟通,问题较多,网络上无法详细解答.
回复时间: 2009-10-09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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