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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赔偿问题

四川 10-11 09:31  悬赏 0  发布者:xiong0…… 给我留言  回答:(3)
年龄62岁,在建筑工地上做杂工20天左右,因拖钢筋时摔倒,被钢筋压伤手腕,去医院检查后,结论是未伤及筋骨,只是外伤 ,上药换药后需休息半个月,目前施工方负责人宣布50岁以上的工人全部开除,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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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0-11 09:47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有伤残的还有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等。
回复时间: 2011-10-11 09:45
年龄超过了劳动者标准。一般不认定为工伤,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
追问:

虽然年龄超过,但用人单位不是同意用了吗?

回答:

你已过退休年龄,属于再就业。虽然用人单位同意用你,但因为你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条件,因此不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既而不能认定为工伤。

回复时间: 2011-10-11 11:48
不能算工伤,可以按照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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