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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

湖南-常德 10-09 22:32  悬赏 25  发布者:芳芳 给我留言  回答:(5)
组合家庭,父亲两女,继母带有一女,建立家庭二十有余年,后因父亲病,继母出轨,夫妻离婚,儿女都在外工作,偶尔的回家探望。父亲反复病中,不久过失,父亲的女孩回家,继母拿出不到四年的复婚证,看在曾经的亲情,父亲女孩没有计较什么财产,都给予了继母,厂里的安葬费,等等... ...可是现在继母,又来向父亲两女来所要各种费用?不知道那位律师能用什么办法解决继母的纠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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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0-09 23:51
答: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继承法》第十条: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所以,全体子女应当协商共同解决母亲的生活费用。

回复时间: 2009-10-10 08:47
父亲的两女对继母是有赡养义务的,所以继母所要的费用只要是和赡养有关的,费用在合理的范围内两女是要分担一定的比例的。
回复时间: 2009-10-10 09:52
什么方面的费用?
回复时间: 2009-10-10 11:43
 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不因婚姻关系的终止而消除。《继承法》对法律上的父母子女规定为: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承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取决于你们与继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从你所述,组合家庭已建立二十有余年来看,你们之间已形成了法律上的母女关系,所以你们须赡养你们的继母,你们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是不能折抵赡养义务的.但是,如果,她具有劳动能力,生活上也没有什么困难,那她也是无权请求你们履行义务的.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回复时间: 2009-10-23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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