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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

上海 03-30 09:53  悬赏 0  发布者:138187……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们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乙方我们已签字,甲方还未盖章,但协议下方有个《房屋征收事物所》已盖章。承租人经重新制定我,现由于拆迁房屋内有人居住(舅舅),但该人户口本上午名字,户口本内有他儿子和孙女的户口,舅舅和他儿子原来享受过动迁,在协议上有注明:第十一条(权证移交)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的《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地产权证》及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原件)交甲方报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段。第十二条(搬离原址)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15日内搬离原址,并负责共同居住人/房屋使用人按期搬迁,共同居住人/房屋使用人未搬迁的,已方承担未按期搬迁的相关责任。第十八条(其他约定)甲乙双方其他其他约定事项3.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经甲方催告后15日内仍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现动迁组已房屋未清空为由,要解除我们签订的协议,请问这个可以吗?我应该这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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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3-30 10:00
事情复杂,建议电话或者当面咨询。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6-03-30 10:07
需要当面咨询律师,可来电详细法律咨询。
回复时间: 2016-03-30 15:41
具体可电话联系我
回复时间: 2016-03-30 19:32
这个肯定是要当面谈的,可以先电话联系一下。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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