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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的解释

浙江-杭州 03-31 07:39  悬赏 0  发布者:洪鲜潮 给我留言  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04号令第五十五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这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是如何解读的.最近本人遇到交通事故,认为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不公,到上级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结论是:部分事实不清楚,责令原交警部门重新调查、认定.但原交警部门对本人提出的质疑部分不进行任何重新调查,又制作一份责任相同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我认为不公.请问我是否还可以向上级机关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复核? 



      关于交通事故申请复核这事我问了问同事,有两种意见:第一种观点,不能重新复核,理由是上级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复核的是对交通事故责任复核,这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同一起交通事故,上级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这很明确.第二种观点.有的说还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复核,理由是:上级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复核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既然同一起交通事故有二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就可以重新申请复核,假如第二次复核,也是责令原交警部门重新调查、认定,原交警部门不进行调查,制作出同等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你认为不公,还可以第三次申请复核呢,以此类推,一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以无数次申请复核。



   为此我也不能正常理解该规定了。恳请法制权威帮忙给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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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3-31 13:17
可以向上级机关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复核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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