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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问题

广东-广州 10-17 05:16  悬赏 15  发布者:nCd407 回答:(4)
你好,本人于09年在网上看了一个房子,与房主商义好价钱后决定买下这个房子,于是交给房主5万元钱,房主给我写了一个收到条,一个月以后我不想要这个房子了,这个钱我能要回吗?这中间也没有中间人,收到条是09年12月20日写的,内容是:今收到50000元现金,(伍万元整)。下面是房主的名字和日期。如果起诉这个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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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0-17 08:58
可以通过诉讼追回。——如有疑问可电询,广州管东平律师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011-10-17 09:24
可以起诉
回复时间: 2011-10-18 10:08
丁自勇律师意见:
1、首先要告诉你的是,从收条的日期看,你如果再不诉讼的话,你快过2年的诉讼时效了,过了诉讼时效你想诉都没有赢得机会;所以你要尽快的启动诉讼程序。
2、诉讼的话,你可能不会全部要回50000元,你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3、如果需要你可以电话与律师联系。
回复时间: 2011-10-18 11:02
你好,根据你的情况,除非你能够证明这个属于购房的房款或者你们之间存在房屋买卖的事实,否则你很难凭该收据主张你的权利。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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