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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孩子在学校期间,有一名家长的孩子在学校修理班级的门弓子,由于门弓子弹出打到了我家的孩子眼睛

黑龙江-七台河 04-02 21:31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家孩子在学校期间,有一名家长的孩子在学校修理班级的门弓子,由于门弓子弹出打到了我家的孩子眼睛,医院让让转院到大医院,经检查,医生说孩子眼睛眼膜破碎,需要手术,请问责任我应该怎样追究,还有就是,孩子在学校缴纳的一百元保险,保险公司说有第三者的不予以赔偿,请问是否正确,麻烦律师给我分析分析,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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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4-02 21:35
你好,找学校以及孩子家长赔偿
回复时间: 2016-04-02 21:37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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