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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丈夫分享婚后共同财产却不分担共同债务

福建-泉州 10-18 14:29  悬赏 0  发布者:329403…… 给我留言  回答:(1)
您好!
     本人,在婚姻财产纠纷上屡次遭受极不公正的判决。走投无路之际,现寄希望于领导,还望您秉着为人民办实事的精神,为我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拜托了。本人遭遇具体如下:
   本人原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北高汀峰村5队,于2005年1月25日嫁于徐龙锋(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东甲徐厝人)。婚后于同年5月份外出谋生活,在我朋友的帮助下开了个店做些小买卖,资金都是我娘家及我朋友所借,丈夫家庭条件非常具体困难拿不出一分钱,连路费都是我四处筹借。婚前丈夫也没个正式职业,也无特长技能,所以开个小店也只能维持生活。因婚后一直未孕且买卖也无盈利,于2007年我们双双返乡准备生育之事,数月治疗怀孕未果,频遭婆家嫌弃。为了维系婚姻,本人于2007年底向亲友借款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南洋小区分期付款购买了一套无房产证的房子。所用的款项全部为本人所借,丈夫家未为房子出过一分钱。购房费用皆由我个人承担,且他们对房子不管不问,还放言不会住进去,更说房子归我个人所有,他们不会沾我的光。尽管他们如此无情,但我仍天真地认为,房子可以代替孩子来维系我的婚姻。
   购房后,为还购房所借债务,我又借钱在外做小买卖,希望借此尽快赚到钱,还清债务。可惜生意不景气,亲友又急需用钱,催我尽快还钱。我钱没赚到,为了买房,却变得债台高筑。房子买了,婆家人又不稀罕去住。无奈之下,我只能作出卖房的决定。我于09年4月份委托姐夫在莆田房产网发布售房消息,以期能尽快解决燃眉之急。对于我售房之事,婆家也知情。但房子迟迟无人问津。雪上加霜的是,我丈夫于2010年以感情不和、未孕为由,在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①。但我对这桩婚姻投入太多,精神上、物质上都全力付出,不愿意轻易放弃,故离婚无效。同时,房子又于2010年4月10日转让给了林剑术(黄石镇金山村尾厝人)。所得的钱我也如数还于亲友。而此刻婆家得知我已经卖房,竟然违背当初诺言,想占有房子。他们不仅砸门闹事,找林剑术的麻烦,还去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人与林剑术的购房合同无效。受于婆家在政府部门有关系,荔城区人民法院不分青红皂白,在本人在外,未接到出庭通知的情况下。以我无故缺席为由,判决购房合同无效②。林剑术不服,又到莆田市中级法院上诉③。最终被驳回,维持原判。
   上诉不果的情况下,林剑术于2011年5月在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④本人和我丈夫徐龙锋归还购房款项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竟然判决一切债务由我个人承担!!!与徐龙锋无关。这是我始料未及的结果。为何夫妻共同财产——房子,要我拿出来平分,而我为买房及做买卖所欠的债务却要我一个女人自己承担!我丈夫就这么坐享其成!我非常不服!但是,与丈夫的自私无情相比,法院的一纸判决更令我寒心。丈夫落尽下石,只怪我认人不清。但法院却违背了其公正执法的天职,它竟然摄于婆家在政府部门有后台撑腰,一次次的无视正义。对案情的具体证据不做具体调查,敷衍了事采取偏袒态度,对本案草草了结。此刻,“法律”这两个神圣的字眼在强权面前显得如此的无力。我们这些无权又无钱的人只能望法兴叹了,任人宰割。而我婆家也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⑤以及分割房产。在我们农村,我一直被灌输着要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传统观念,如今又被冠上不孕的恶名,今后生活该何去何从?现在又债务缠身(从婚后外出做买卖开始到买房子每一分钱都是我去筹借,丈夫未曾出过一分责任,这似曾是个陷进),我从曾经的自强自立变成现在身心遭受巨大伤害,精神状态非常不好。整个人处于病态状况,自杀的心都有。请求正义之士给予援助之手,为我一个农村妇女伸张正义,主持公道,让我得以重见青天白日,重新相信社会还是有正义的。
      因不服④2010荔民初字第472号。2010-5-19日判决。我再次上诉要求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在2011年10月20日马上就要开庭审判了,说实话对于法院能否公正的审判我并不抱有希望,但是我就是不服,我希望上层领导能重视我们农村妇女的权益,在基层有多少不实的事件存在,有多少冤屈无处诉,都被这样的给官官相护了,被这样的层层欺压了,死的都是这些没门路没关系没权没钱的人。。。。。
   拜托了!!!
         求助人:林美琴
         电话:13459063272

附:(本文提及的所有判决书的编号)                                                           
                                                                                                           
      ①2010 荔民初字第376号。2010-3-29日判决。审判员:黄荣华
      ②2010荔民初字第1107号。2010-6-18日判决。审判员:郑兆銮
      ③2010莆民终字第770号。2010-12-15日判决。审判员:陈利强、
余金灿、吴荔生
      ④2010荔民初字第472号。2010-5-19日判决。审判员:宋志军
            ⑤2011荔民初字第742号。2011-5-31日审,未判。审判员:宋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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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0-20 10:37
均分共同财产,均担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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