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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上海-静安区 10-18 20:20  悬赏 0  发布者:windst…… 给我留言  回答:(7)
患者于去年11月下旬晚上10点多突发腹痛,于凌晨4点急诊送至当地人民医院,入院时血压已低至30、50,存在低血容量休克,医院收入重症监护病房,进行补液等治疗,患者腹痛未缓解直到第二日早上8点,后因家属主动要求转院,院方同意。120救护车送急诊至上一级医院,医院做相关检查行紧急剖腹探查术,发现小肠扭转540°,小肠因缺血大面积坏死,切除坏死肠管,剩余小肠40CM,患上短肠综合征。在上一级医院治疗27天,因肠道一直未出现排气排便现象,于2010年12月17日转至南京军区总医院进一步治疗,在医院整整治疗7个月,进行肠外营养和肠康复治疗,医疗费用近40万元。目前在家休养,但是出现短肠综合征一系列的并发症,因营养吸收不足导致人严重消瘦,生活无法自理,靠营养液维持生命。
请问:当地人民医院是否存在医疗事故?
      如果进行诉讼,那么诉讼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诉讼程序怎样?
      官司的胜算如何?
      如采取协商调解是否可能?
问题补充:
当地人民医院持续观察,被动应对,贻误了最佳手术时机。如果当时立即行剖腹探查,那么坏死的肠管不可能那么多,患上短肠综合征的几率会大大降低,后期的医疗费用也不可能如此高昂。整个近一年的治疗期间,患者家属的情绪备受煎熬,工作生活健康全部打乱。
关于诉讼期,我看到另外一种说法,是治疗结束开始算起。那应该参照哪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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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0-19 00:17
医院存在明显过错 可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起诉
回复时间: 2011-10-18 20:23
1、是否医疗事故应鉴定;2、诉讼自人身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人民法院会依法裁判;4、可以协商处理。
回复时间: 2011-10-18 21:15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计算。建议你采取如下:1、你可先封存、复印病历。 2、委托有关医学专家对病历审查。3、依据专家审查结果,决定是否起诉。4、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向我咨询。
回复时间: 2011-10-18 21:16
你好,医院明显过错,对急腹症病人并有休克表现,没有及时检查并确定病因,从而有针对性治疗,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按侵权责任法起诉。建议委托专业医疗律师介入,协商不成可以直接起诉,诉讼中解决相关鉴定问题。此案目前病情既然已稳定,可以抓紧起诉,需要帮助,可以直接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11-10-18 21:35
不一定的,要看具体情况,但医院可能有不够及时地处理情况存在,建议找当地律师帮助诉讼
回复时间: 2011-10-19 09:42
当地医院处理有过错,可以起诉要求赔偿!必要时做医疗事故鉴定!
回复时间: 2011-10-19 13:00
1、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一年,有医疗期的,一般以出院小结日期为标准。
2、打医疗事故官司,需要鉴定。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应该赔偿
3、也可以委托律师谈判调解,调解不成再起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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