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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门女婿,对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陕西-渭南 10-19 19:58  悬赏 0  发布者:cxz179……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是上门女婿,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我家也是我一个孩子,不是因为娶不起媳妇而上门,是因为当时朋友介绍,她家和我家一样是农村的她家是两个孩子,弟弟在一次亲亲家帮忙盖房子让电至死,她在家里对父母非常好,而我是一个孝顺的孩子,听人介绍后,觉的只要女方将来对我父母好,就行了经过一段时间了解,对方就提出结婚的想法,当时也没有顾忌什么,就定了个日子,因为在对方父母的强烈要求下,婚礼的举行全部在女方家里,名正言顺的成了女方的上门女婿,在结婚后不久,女方提出做生意,让我辞去工作,当时我看到女方父母,和女方时不时以泪洗面,心一软,把工作辞了,连带的养老保险,也在一次两次的劝说中,退保了,我一心想着,过日子就是这样,为了我的父母,自已付出多点,或许以后对我父母更好点,后来做生意,因为她家那块是个镇,投资一个生意也就一万左右,也没有和我商量,女方自已就出钱开了店铺,后面的事情,自已也没有想的太多,因为我们开的是太阳能铺子,自已慢慢学的装太阳能,这样也就节省了工人的费用,刚开始生意还行,也没有什么天天早上很早就起来去装太阳能,中午回来有时间去店里看店,因为女方母亲不吃蒜和大葱,所以在女方的要求下,我也开始不吃,我以为这样忍让是爱的体现,结果错了,女方一次一次的要求,都开始变的过份,女方自已在一次和我一起回我家看我家人的时候,要求把我户口转到她家,在我家哭,有说她弟弟怎么了,为了不在吵我爸妈,我有答应了,谁知道这次回家后,全家人对我的态度,比对一个出卖劳动力的人都差,她母亲动不动就开口脏话,我给女方提过,女方说她妈就是那样,她让她妈改不了,后来女方怀孕了,脾气也变的不好了,自已一天什么都不做,不是打牌就是发脾气,没事有事,就给我父母,告状说我对她不好,天天不是她母亲找事,就是她找事,连我自已装完太阳能回来给自已洗衣服,她母亲还要弄事非,说我光给自已洗,不给她女儿洗,一家四口人,三个人都是每天打牌,就我一个人看店,卖货,同学结婚让去,女方都不让去,在小孩出生后,我通知我妈男孩,在我妈来的路上,女方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我妈打电话说不用来看小孩了, 她们马上出院了,后来听我妈说后心里很难受,生完小孩的第八天,也是大年初三,让我回我家去走亲亲,走的时候什么都没有给,从身上陶了50元说回去打车用,我心里难受的和针扎一样,在她家里呆了整整一年,得到了什么,我回家后想了想,如果真的要过日子,就不能在呆她家里,和我父母商量后,决定让女方随我来我们家,但是女方一口绝决了,女方提出过离婚,开始没有答应,必经有小孩了,现在分居一年多了,我父母现在年龄也大了,受不了太多的刺激,我决定离婚,但是和女方商量几次后女方提出一次性给孩子把抚养费用给完,我现在没有固定收入,没有固定工作,也没有在家住,自已租的房子,如果起诉离婚.我这种情况怎么可以得到解决
问题补充:
像女方提出这些无理的要求,我肯定是无法来满足的,像我这种情况怎么样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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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0-19 20:10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各自条件和实际情况,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判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对于未满两周岁,处在哺乳期的孩子,原则上,归女方抚养。孩子满10周岁的,要征求孩子的意见。
    2,法律规定,抚养费最高为你月总收入的20%或30%。
    3,建议先协商,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回复时间: 2011-10-19 20:16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回复时间: 2011-10-19 20:18
如果你实在不愿意过了,起诉离婚就行,一切都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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