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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养的狼

江苏-徐州 10-20 12:04  悬赏 0  发布者:235108…… 给我留言  回答:(1)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房屋确权案,法院不给当事人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致使被告根本都不知道对方起诉的内容。被告找主办人陈国庆索要起诉状和要求双方当事人举行证据交换,但是均遭到陈国庆的拒绝。我拥有此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因程序违法被撤销】。在该案法庭调查时,对方清楚地向陪审员逯琳自认了此房一开始就是被告所建的。可是陈国庆却利用手中的权利应是歪曲事实,颠倒黑白、将原本被告的房子确认归原告所有。陈国庆所采纳的证人证言根本未经质证的证言,因为当庭证人根本没有出庭作证,而且此证人证言在2003年时是原告用来证明其享有 此房共同所有权时提供的证言 ,并且已经法院审理过是被认定为无效的证据。原告用此证人证言在20003年时主张享有此房的共同所有权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证据。转手用于主张享有此房的完全所有权却又有效,难道就因为原告与陈国庆的妻子是十几年的生死子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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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0-20 12:10
你好,如你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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