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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山东 10-17 11:52  悬赏 20  发布者:daiwf 给我留言  回答:(3)
9月12日晚7点,李某骑摩托车行驶中,撞上一辆停放于路边装有挖掘机的托盘车(托盘车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亮灯),事发后托盘车车主拨打120急救,然后没有随120急救车辆到医院救治,也没有拨打122报案 而驾驶托盘车拉着李某的摩托车离开现场。医院通过李某手机与其家人取得联系,其家人拨打122报案,交警通过当时拨打急救的电话号码与托盘车主取得联系。但现场已经被破坏。(李某无摩托车驾驶证,托盘车无牌照无保险)请问:1、托盘车主是否构成肇事逃逸和故意毁坏现场?2、事故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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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0-17 13:20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回复时间: 2009-10-18 08:47
可以向交警提供相关的证据,具体的责任认定应当以交警的认定为准。
回复时间: 2009-10-20 10:41
   你可以向交警部门进行相关的情况反映并提交相关的证据,如果可以找到证人的话,也可以让证人去交警队做一下笔录,具体的事故认定需要经过交警队的调查及现场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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