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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借条有效性

北京 10-21 10:28  悬赏 5  发布者:JtW3376 回答:(10)
借条内容为出借人所写,签字为借款人所写,内容与签字在同一行上,并为同一时间书写,因借条内容的上部没有足够的空白写标题所以没有标题,借款人以内容不是其本人所写抗辩,此时应由出借人(原告)补充证据还是由借款人补充证据?如果原被告均再无其它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会怎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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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0-21 10:38
由借款人补充证据,不补充的,应由借款人承担不利后果
回复时间: 2011-10-21 10:38
借款人签字视同承认借款内容。在借款关系中,借款人要举证证明借款关系不存在或者已归还,而出借人只证明存在借款关系即可。
我的补充: 2011-10-21 10:39
借款人还可主张诉讼时效的届满
回复时间: 2011-10-21 10:38
被告在借条上签字,借条就生效,法院会判决还钱。
回复时间: 2011-10-21 10:42
你好,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理,由借款人举证。如果没有证据支持的,那么不会支持出借人的请求。
回复时间: 2011-10-21 11:02
借款人签字视同承认借款内容。在借款关系中,借款人要举证证明借款关系不存在或者已归还,而出借人只证明存在借款关系即可。
回复时间: 2011-10-21 11:03
谁主张谁举证
回复时间: 2011-10-21 11:08
应由借款人承担不利后果。
回复时间: 2011-10-21 11:25
由借款人补充证据。不补充的,应由借款人承担不利后果。
回复时间: 2011-10-21 13:52
只要借款人签名是真的,并无相反证据证明欠条是假的,就应该判决偿还借款
回复时间: 2011-10-21 14:07
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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