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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黑龙江 04-08 00:03  悬赏 0  发布者:哈尔滨龙飞航……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开车回家进小区大门时,小区物业人员以我欠缴物业费为由不让我进院,我将小区大门的挡车杆掰开才开车回家,我掰坏了挡车杆也意识到有错了,便去派出所(一、二审证人已出庭作证)自首,走到小区大门看到警察正在调查,我说不用调查了,挡车杆是我掰坏的,我愿意接受调查,就和警察一起来到了派出所,在派出所我如实陈诉了事实经过,并做完笔录,让我找了一个担保人,交了一万元(二审证人已出庭作证)现金就让我回家了,第二天我找到了挡车杆的生产厂家了解价格,厂家告诉我,买新杆包括发票、送货、上门安装、旧杆归厂家是500元,自己买杆300元,等我们与物业协商时,物业不要挡车杆,也不让我们修,就要7500元钱,派出所也不调解,半个月后,公安机关在没有物价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以我损毁公私财物7500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我作出拘留15天,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我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维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又向二审提起行政诉讼,二审以损毁财物价值75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判决。一、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二、撤销一审判决。三、公安机关收到判决书30日内从新作出行政行为。30日内公安机关补充财物损失770元的物价鉴定报告,再次做出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注明该行政拘留已于x年x月x日执行完毕,罚款尚未缴纳。
   关于本案我个人的几点意见:
一、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是由于被侵害人之前的过错所引起的,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于被侵害人之前的过错有饮果关系,当事双方都有错,公安机关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双方都要处罚,本案支出发了我一方。
二、我掰坏挡车杆后也意识到有错,便去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陈述,公安机关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公安机关认定财物损失价值7500元与生产厂家的售价相差几十倍,也是我与物业多次协商不成的主要原因。
四、公安机关认定财物损失价值7500元毫无法律依据,是恶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是违法行为。
五、以缴纳保证金为借口向当事人收取人民币现金壹万元,是贪污索贿的犯罪行为。
六、公安机关从新作出的行政行为,拘留15日引用了被二审判决依法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从新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无效的。
七、被处罚人依据二审的判决,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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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4-08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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