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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毁会计凭证罪

广东-惠州 10-22 22:12  悬赏 5  发布者:Png8103 回答:(2)
单位会计和出纳把会计凭证销毁了,销毁理由说是单位开会研究决定的,提供的会议记录中有一条:对账目进行“处理”并一致表决通过。由此公安机关认定为单位犯罪。 我是单位副职之一,在我参加的会议中,从没公开讨论过要销毁会计账目的问题,也从没会议表决过,尤其是会议记录从没给与会人员审阅过,请问:我本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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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0-22 22:18
1、此案属于法人犯罪。
2、会议记录只有当你审阅并签字后,才能追究你的责任。
3、此案的责任应由法定代表人和销毁会计凭证的财务人员承担。
回复时间: 2011-10-22 22:22
你有无在会议记录中签字?该罪是单位犯罪,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也将承担刑事责任。一般主管负责人是指公司主管财务的老总和副总;直接责任人是指经办财务人员。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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