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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

山东-临沂 10-23 17:14  悬赏 30  发布者:力胜 给我留言  回答:(1)
律师! 请教你我03年花了两万元购买他人小吃部三间房地产转让给我永久使用!因是口粮田,每年向卖方交500元使用费用!如今卖方已转让土地买卖不合法向我起诉索要!当时有村里领导经手签字 但未盖章!卖方户主未签字 只有户主妻子签字!合同上附加条件如要反悔需交20W归还!并有人民法院裁决!请问这个官司我能否打赢!
问题补充:
房地产转让协议
   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共识            
   甲方: 韩至高 曹丽  乙方:高俊学
   经甲乙双方协商高俊学大红花宾馆南韩至高小吃部三间房屋土地转让给高俊学永久性使用。
   北至高俊学,南至周永国承包地,东至205国道,西至周永国承包地
   转让费两万,土地使用1.7亩 每亩300元 一年一交。签字生效,永不反悔。
   韩庄村支两委同意 韩立鹏小吃部三间房地产转让给高俊学永久使用
    
     甲方签字: 韩至高 曹丽{按手印}    村支委盖章{未盖章}
                             
                                          乙方签字:高俊学
     经手人签字:肖薛槟 韩立彩 房树颜      记人签字:
 
   以上条款双方达成共识,签字后不得反悔,如反悔在在转让费基础加十倍返还,并有郯城人民法院裁决。

                                2003年2月11日

  另外请问律师:还有就是甲方韩志高的签字和手印,均为男方韩志高妻子曹丽带签按手印,男未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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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0-23 16:45
土地是不能私自转让的,
追问:


问题补充:
房地产转让协议
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共识
甲方: 韩至高 曹丽 乙方:高俊学
经甲乙双方协商高俊学大红花宾馆南韩至高小吃部三间房屋土地转让给高俊学永久性使用。
北至高俊学,南至周永国承包地,东至205国道,西至周永国承包地
转让费两万,土地使用1.7亩 每亩300元 一年一交。签字生效,永不反悔。
韩庄村支两委同意 韩立鹏小吃部三间房地产转让给高俊学永久使用

甲方签字: 韩至高 曹丽{按手印} 村支委盖章{未盖章}

乙方签字:高俊学
经手人签字:肖薛槟 韩立彩 房树颜 记人签字:

以上条款双方达成共识,签字后不得反悔,如反悔在在转让费基础加十倍返还,并有郯城人民法院裁决。

2003年2月11日

另外请问律师:还有就是甲方韩志高的签字和手印,均为男方韩志高妻子曹丽带签按手印,男未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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