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李晓航  申维丰  崔新江  
该问题已关闭

小区没有达到入住标准,没收房,还要交纳物业费?

吉林-长春 04-10 09:44  悬赏 0  发布者:yyk724……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买的小区位于长春市自由大路与亚泰大街交汇的北阳新第小区一期,2014年5月13号与吉林省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是2014年12月31日。开发商通知于2015年8月12日交房。由于开发商无法出具购房合同中提到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故我没有收房。2015年冬天,所买的小区没有供暖,临时水也因没有供暖而停供。小区没有达到入住条件。最近,我询问物业,物业说小区2016年可以供暖。由于着急入住,所以想收房,但是开发商和物业的收费和赔偿条件接受不了。按购房合同,延期交房开发商需要每天付万分之一总房款的违约金,而开发商只赔偿到2015年8月12日,物业费也要从2015年8月12日开始收取。我想咨询一下律师,能否让开发商按实际收房时间交纳物业费,并把违约金赔偿到实际收房日期?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黑龙江哈尔滨
广东深圳
福建厦门
浙江杭州
福建福州
四川成都
江苏无锡
广西贵港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3134
河南 郑州
人气:531267
黑龙江 哈尔滨
人气:587729
湖南 长沙
人气:73377
广东 深圳
人气:136692
福建 厦门
人气:124181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