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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土地所有权
湖北-荆州 04-10 16:36 悬赏 0 发布者:193838 给我留言 回答:(2) 要求恢复土地所有权
监利县汴河镇人民政府强行占用我组耕地面积274亩,挖塘办渔场一事,向您反映如下:
镇政府强行占用耕地挖塘办场无理
《土地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指出“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和挖塘养鱼”和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1986年冬汴河镇镇委书记王波沼,为了发展乡镇企业,创办张家湖渔场,在没有任何土地审批手续和村民补偿协议的前提下,将我们南河村一组 ¬经营、管理的274亩责任田,强行占用进行开发,并下发《监利县汴河镇人民政府文件》汴政发(1995)20号,镇政府的这种强行占地搞开发,完全违背了《土地法》和侵犯南河村一组村民的权利,强占农田属于无理,文件应该撤销。
我组要求恢复土地权脱贫致富无罪
1995年11月16日,南河村一组村民因失去了274亩责任田,生活十分困难,迫使要求汴河镇政府恢复土地所有权,遭到了剅口总支的极力反对。总支书记姜昌洪当天组织20多名打手进驻南河村一组进行大规模的抓人。将年近50岁的村民方仕富抓去强行罚跪并关进了汴河派出所。村民方胜林被政府周干事用皮鞋踢腹部,用杯扎头部,被姜用拳头击胸部,致使方当时昏倒在地,休克长达8小时之久,后经医生抢救,才免去了生命危险。第二天17号上午9时,镇长刘永煌亲自出马,带领80多名工作人员,进入南河村一组,不管欠钱欠粮任务与否,见人就收钱,见粮就抢,不欠粮的方炎瑞家中的粮食也抢走,整整8个小时,抢走南河村一组村民粮食30000多斤,收取金额12600余元。领导干部的这种作法属于侵权,村民要求恢复土地所有权无罪。
县政府受理土地争议处理决定无据。
2006年4月18日,监利县人民政府,就汴河镇人民政府与南河村一组土地权属,下发了监政土决字(2006)1号文件。作出如下处理决议:一是争议的274亩土地所有权属于汴河镇农民集体所有。二是汴河镇政府按1996年5月31的《处理意见》继续对南河村一组给予补偿。这两条决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该撤销。其理由是:1、两条决议本身是矛盾的,既然土地所有权是属于汴河镇农民集体所有,为何每年还要单独补偿南河村一组村民的钱。2、此决议是违反《土地法》的,《土地法》第二章第十条明确指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3、此决议与原汴河区剅口乡《关于张家湖渔场开发占用南河一组耕地面积的处理意见》不符,意见的第一条指出:张家湖渔场开发占用南河一组水田274亩,使用权属区公所,所有权属南河村一组。原剅口乡承认张家湖开发占用南河村一组耕地面积,又承认土地所有权属南河一组,据此,监利县监政土决字(2006)1号件既无法律依据,又无事实根据,应当撤去,恢复南河村一组村民的土地所有权。
综上所述:镇政府强行占用耕地挖塘办场无理,我组要求恢复土地权脱贫致富无罪,县政府受理土地争议处理决定无据。为此请求如下:
1、南河村一组274亩水田,所有权属汴河镇南河村第一组村民所有。
2、没有任何土地征收手续及补偿协议时,根据按物价上涨和现实水田承包行情,水田承包价为每年每亩300元,274亩按每亩每年300元计算,每年应由汴河镇补偿南河村一组村民82200元。
3、如果履行征收手续,应按国家补偿标准,水田三年平均产值1162元的6倍计算,每亩应补偿6972元,农业安置补助三年平均产值1162的6.78倍,应补偿7887元,田亩补偿加安置费补偿,每亩合计14859元,274亩,一次性补偿4071366元。
这个官司不知打不打得赢
监利县汴河镇人民政府强行占用我组耕地面积274亩,挖塘办渔场一事,向您反映如下:
镇政府强行占用耕地挖塘办场无理
《土地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指出“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和挖塘养鱼”和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1986年冬汴河镇镇委书记王波沼,为了发展乡镇企业,创办张家湖渔场,在没有任何土地审批手续和村民补偿协议的前提下,将我们南河村一组 ¬经营、管理的274亩责任田,强行占用进行开发,并下发《监利县汴河镇人民政府文件》汴政发(1995)20号,镇政府的这种强行占地搞开发,完全违背了《土地法》和侵犯南河村一组村民的权利,强占农田属于无理,文件应该撤销。
我组要求恢复土地权脱贫致富无罪
1995年11月16日,南河村一组村民因失去了274亩责任田,生活十分困难,迫使要求汴河镇政府恢复土地所有权,遭到了剅口总支的极力反对。总支书记姜昌洪当天组织20多名打手进驻南河村一组进行大规模的抓人。将年近50岁的村民方仕富抓去强行罚跪并关进了汴河派出所。村民方胜林被政府周干事用皮鞋踢腹部,用杯扎头部,被姜用拳头击胸部,致使方当时昏倒在地,休克长达8小时之久,后经医生抢救,才免去了生命危险。第二天17号上午9时,镇长刘永煌亲自出马,带领80多名工作人员,进入南河村一组,不管欠钱欠粮任务与否,见人就收钱,见粮就抢,不欠粮的方炎瑞家中的粮食也抢走,整整8个小时,抢走南河村一组村民粮食30000多斤,收取金额12600余元。领导干部的这种作法属于侵权,村民要求恢复土地所有权无罪。
县政府受理土地争议处理决定无据。
2006年4月18日,监利县人民政府,就汴河镇人民政府与南河村一组土地权属,下发了监政土决字(2006)1号文件。作出如下处理决议:一是争议的274亩土地所有权属于汴河镇农民集体所有。二是汴河镇政府按1996年5月31的《处理意见》继续对南河村一组给予补偿。这两条决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该撤销。其理由是:1、两条决议本身是矛盾的,既然土地所有权是属于汴河镇农民集体所有,为何每年还要单独补偿南河村一组村民的钱。2、此决议是违反《土地法》的,《土地法》第二章第十条明确指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3、此决议与原汴河区剅口乡《关于张家湖渔场开发占用南河一组耕地面积的处理意见》不符,意见的第一条指出:张家湖渔场开发占用南河一组水田274亩,使用权属区公所,所有权属南河村一组。原剅口乡承认张家湖开发占用南河村一组耕地面积,又承认土地所有权属南河一组,据此,监利县监政土决字(2006)1号件既无法律依据,又无事实根据,应当撤去,恢复南河村一组村民的土地所有权。
综上所述:镇政府强行占用耕地挖塘办场无理,我组要求恢复土地权脱贫致富无罪,县政府受理土地争议处理决定无据。为此请求如下:
1、南河村一组274亩水田,所有权属汴河镇南河村第一组村民所有。
2、没有任何土地征收手续及补偿协议时,根据按物价上涨和现实水田承包行情,水田承包价为每年每亩300元,274亩按每亩每年300元计算,每年应由汴河镇补偿南河村一组村民82200元。
3、如果履行征收手续,应按国家补偿标准,水田三年平均产值1162元的6倍计算,每亩应补偿6972元,农业安置补助三年平均产值1162的6.78倍,应补偿7887元,田亩补偿加安置费补偿,每亩合计14859元,274亩,一次性补偿40713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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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4-10 16:44
您好!建议您带上相关证据材料后当面咨询律师。
- [湖北-荆州]
- 万安松律师
- 50327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4-11 15:36
考虑派村民代表直接去省政府、省纪委 书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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