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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居住问题?

江西 10-20 23:05  悬赏 0  发布者:jdzhy 给我留言  回答:(3)
2005年7月通过申请(有领导批示的书面报告)向单位取得了一套房子(53平方)居住权,因当时房改已结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以租赁的方式给我居住并象征性的每月收取50元的租金。同时因单位领导口头承诺永久居住,在适当的机会比如企业改制予以优惠价格买断,所以在当年10月开始装修做新房并一直居住至今。现企业破产清算,该房屋由清算组处置将于近期拍卖,拍卖价格按市场评估价。
第一个问题:与该房屋一样的房产在2001年公司房改时的价格是1万2千元,现市场评估价及拍卖价是9万1千元,我可否参照2001年的房改价格购买(或者适当上浮一点);第二个问题:如该房屋以9万1千元的价格拍卖给他人,我可否仍以每月50元的价格租赁居住该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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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0-20 23:59
你没有理由要求按照或参照房改房的价格买进 

拍卖给他人 你显然不能继续租住 

回复时间: 2009-10-22 00:25
你两项要求都可能很难达到。
回复时间: 2009-10-24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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