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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赡养

云南-大理 10-25 03:07  悬赏 0  发布者:dl1109…… 给我留言  回答:(3)
杨某与曾某生育二女二子(长女因病去世),家有宅基地和祖屋各一宗。宅基地(临街长12米),后面盖小平房13间,北边5间,南边7间,中间1间。1996年杨某将铺面分三个子女分别建盖铺面,南边的分长子、北边的分次子,祖屋分次女。2008一直与次子生活,次子尽管自身患多种疾病和负债几十万元,对除提供生活、购买日常用药及看病钱外,每月还给50—100元零花钱。2011年5月期间,由于曾某挑拨与其长子的关系,引起次子与其矛盾,曾某独自煮吃(所有用具及米、油、菜、生活用品等均由次子提供,并于6-8月间由其次女转给250元钱),9月其将次子以不赡养及高血压等为由告上法庭(所提供的医药证明材料一部分是由其长子和次掌管的村级社区服务站开据和一些人工填写且没有公章的证据),要求支付生活费400元,药钱300元,提供住房3间(约60平方米),医药费按实际报销。后经法庭调解:由次子每月提供生活费及医药费300元,住房一间,住院治疗按实际报销。曾某不同意,等待法院判决。次子认为:可以提供生活及医药费300元,住房一间,住院费可承担实际支付金额50%,余下的50%由次女支付(长子因独自抚养父亲之去世,可以不承担义务)。请问这有法律支持依据吗?法院判决如果超过次要求是否可以请求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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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0-25 06:40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1-10-25 07:19
建议你找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1-10-25 08:56
这样处理基本合理。如果不服法院判决,可以及时上诉。
追问:

2008年其次子拆除原有的小平房,建盖22间砖混结构房子,拆除过程中所能变卖的材料均由曾某收取,并且在建房过程及还款中,曾某未投资过一分钱;2011年其长子拆除分给其的小平房,建盖23间(其中一层1间作进出过道),曾某也未投资过一分钱,但土地证仍然是父母的名字;祖屋在几年前已过户给其次女。现在如果闹起房产纠纷是否会引起什么后果;并且曾某扬言只告其次子,不要女儿养,是否可视为其放弃追究女儿的赡养义务,次子是否要完全承担所有赡养义务或者只承担自己50%的赡养义务?

回答:

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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