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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归属纠纷

福建-莆田 10-25 10:06  悬赏 0  发布者:315900…… 给我留言  回答:(1)
律师:您好!我爸在莆田有一套1977年分家所得的房产,(1996年政府有统一办理了产权证,当时我们都不在老家,因此村干部就把产权证寄给我爷爷,他也从来没跟我说起这件事,我们一直都不知道)到了2006年,村里进行村改,我爷爷便以我们在厦门为由,要我们把以后的赡养费一次性以2万元付清,要不就要收回他分给我爸的房产,当时我们觉得非常不合理,就没答应这个要求。之后我们就回厦门了。(产权的名字是我爸的)当时村干部答应我爸说到时办手续会通知我爸的。可后来都没有通知过我爸,直接就把这套房子归到我爷爷名下了,等我爸知道后察到我们的房子,并以去年4月份起诉,(房子是2009年10月交房的)但一审判结以超过两年驳回要求。请问我们再起诉还能不能要回我爸的房产。还有就是这个两年的时间是按交房算还是按拆迁时间算。像我们都不知情的情况下的他们这种交易有用吗,请问我们还有其它的方法可以要回我爸的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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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0-28 13:27
你们当时应上诉,现在已过上诉期,没有新证据新情况不能再起诉。
追问:

可是那房产原来是我爸的啊,我们一直都不在家,也没人给我们通知,像这样的情况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才能重新起诉,请陆律师指点一下,谢谢了

回答: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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