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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10-25 14:56  悬赏 0  发布者:王国田 给我留言 地区:黑龙江-黑龙江 回答:(1)
李某于2009年10月,无经营执照,在黑龙江省北安市某地收购幼乳公牛屠宰,提取血清(一种疫苗原料),血清买到哈尔滨市内蒙古某制药公司下属单位(有经营执照),幼牛肉批发到河北某地加工,两种行为均未有任何危害结果发生,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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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10月25日 15时54分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从您的描述来看,尚难以确定李某是否构成该罪。
如果李某只是将提取的血清作为动物血清制品的原材料卖给医药公司,且国家有关生物制品或血清制品并不禁止无照个人提取血清,那么,李某不构成该罪。反之,则构成。可详询当地医药监管部门。
我的补充: 2011-10-25 15:59
构成此罪的一个前提是要有非法行为。如果公诉方提起公诉,那么其必须提供国家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

作为现行刑法中的一个“口袋罪”,该罪囊括的范围极广,几乎可将各种非法营利性行为纳入囊中(前提是违反国家明文规定)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我对您的回答非常满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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