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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样可以认定作弊行为吗?

山东-济南 10-26 09:48  悬赏 0  发布者:dmzks 给我留言  回答:(1)
1,请问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两面监考人员指证,无其他证据,可以认定作弊行为吗?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是否与上位法冲突?是否合法?
3,如监考老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过程中有搜身、限制人身自由、未出示任何材料、证件、收据的情况下,短暂扣押身份证、物品等行为。没有当场明确告知是否作弊的认定。没有佩戴证件、标志。对作弊的指证是否有效?
问题补充:
短暂扣押的物品中经查无违规物品,整个过程中,除了两面监考人员签字的考场情况记录,无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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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0-26 11:17
程序有瑕疵,取得的物证是可以采纳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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