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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问题

江苏-宿迁 10-27 07:49  悬赏 0  发布者:chenhu…… 给我留言  回答:(8)
律师你好:
    李四借给张三五万元整。我给同事张三担保五万元。日期是从4月20到5月20一个月。时间到后,李四没有向张三要钱。继续和张三发生经济往来。经济往来时,他们没有一个人通知我。我以为他们之间钱早已结清,现在发现款要不回来了。李四要起诉张三和我。请问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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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0-27 09:23
6个月内向担保主张超过时间担保人不担担保责任
回复时间: 2011-10-27 07:51
答:超过约定的担保期限,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追问:

没有超过日期,是今年5月20日。钱到期后,他们又继续往来。并没有向我说明。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他们之间已经有了一份新的口头协议。

回答:

答:不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1-10-27 08:05
你承担担保责任。
你可以电话咨询。
北京吴晓东律师。
回复时间: 2011-10-27 08:12
如果你说的5月20日是今年,你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回复时间: 2011-10-27 08:32
在保证期间内,你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1-10-27 09:15
先行向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抗辩,如偿还债务可向债务人追偿
回复时间: 2011-10-27 09:18
如果5月20日是指今年的日期,你换要承担保证责任,因为李四的要求在保证期间内提出的。
回复时间: 2011-10-27 13:34
根据你所说的,你应当对你担保的五万元承担担保责任,如需帮助,可以联系本律师,详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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