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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谁能帮我!我该怎么做呢?

 10-28 12:34  悬赏 40  发布者:POIUY1……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济宁 回答:(1)
事实和理由
      2010年9月19日,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并根据被申请人的工作需要从事工作,2011年10月17日无礼罚款1000元(他人的9月份工资已发完10多天了,我的至今未发),期间被申请人一直位于申请人订立书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的工资为2500.00元,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0年10月—2011年10月共12个月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2个月双倍工资(     )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11个月的工资,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     )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六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元。
   综上,申请人在申请人单位认真工作,然而被申请人却无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违反法律法规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已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贵院依法裁决,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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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10月28日 12时40分
答:不服劳动仲裁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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