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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因病死亡的补偿问题

广东-广州 10-27 15:38  悬赏 0  发布者:弹簧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丈夫于2011年2月因病过世,留下我和一个17岁的女儿(读职中),及70多岁的母亲(没有劳动能力),他的单位是属广东省企业单位,现单位补了3个月的丧葬费和6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有6个月的抚恤金不给了,单位的人说不符合条件。请问这样补合理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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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0-27 16:04
有需要赡养的,需要给抚恤金。有争议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1-10-27 15:43
6个月的抚恤金是单位应该依法给的,单位的人说不符合条件是违法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抚恤金。
回复时间: 2011-10-27 15:51
这要看单位的规章制度
回复时间: 2011-10-27 15:57
你好,抚恤金应当给。
回复时间: 2011-10-28 14:36
1、如果不是职业病死亡,那么属于在职员工非因公死亡,单位或社保机构应支付15个月的补偿。抚恤金是必须要支付的。如果单位不愿意支付,可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2、如果是职业病死亡,那么,应参照工伤死亡标准赔偿。
回复时间: 2011-10-28 17:12
不合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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