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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继承的问题

广东-清远 10-24 18:46  悬赏 10  发布者:doitco…… 给我留言  回答:(3)
您好,首先感谢您的关注!

   本人家里有块农村宅基地,父亲是居民,母亲是村农民,80年代统一办理集体土地建筑使用证(后面简称土地证吧)时是父亲去办的,证上写的是父亲的名字。2001年父亲去世后想把土地证名字改为母亲的,地上有一层96年报建的房子,只有建筑许可证,并没发现有房产证(清远农村都不发房产证?)由于当时要收2%的公证费,没钱就一直拖着。
   
    现在准备再次办理,国土所还是要求公证,经简单咨询公证处,对方表示这属于继承,要收取受益价值的2%作为公证费用,具体怎么算就没回答我。我想请问这2%是只算房子还是土地证?因为农村房子是没房产证的,而我现在要更名的只是土地证,收公证费是要把房子的价值算进去吗?

    其次,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集体的并不是个人的,而且附近村的拆迁补偿,房屋是具体赔偿到每一户,而土地是按村里所有人平分的,比如说:村里人均土地是10平方/人,就算我家是3口人,共100方宅基地,也就是33方/人,但补偿款还是按10方/人补的。如果按市价算地价是否合适?也就是说这2%继承公证费对于土地证来说是否合法?或是公证费以每件算才是?假如现在我按100%土地市价交了公证费,万一将来遇到拆迁的补偿是按村里人均的,那么我不就相当于帮别人交了受益公证费?

    如果受益价值要把房子及土地的市价都算进去,这2%相信也是个不小的数字,而在广大农村,不是人人都轻易拿得出吧?!还有就是,公证费按当前价值算,并不是按去世的当年算,地价房价年年升,一些穷苦的农民不就永远不能合法使用土地?毕竟去报建的话是需要土地证持有人办理的啊?

   另外感觉公证处并不是那么仔细解答问题,打过两次交道,有点做买卖的体会,难不成可以讨价还价?

请费心解问疑问,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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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10-24 20:00
公证收费有法律规,建议聘请当地律师代为办理
回复时间: 2009-10-26 09:25
继承公证广东收费是这样规定的,这样的规定明显是不合理,也不科学的,宅基地或农村房屋的受益值,哈哈,不知道怎么说才好。规定是规定,有时还是有还价的余地的。
回复时间: 2009-10-27 13:43
公证费应是土地使用费的价值,而不应把房子的价值也算进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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