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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全额集资房是无房户吗
河北-廊坊 10-28 14:38 悬赏 0 发布者:刘乐辉 给我留言 回答:(3) 您好! 2009年进贤县国税局在发放国家住房补贴时,进贤县房改办认定进贤县国税局97户集资房户为:有房户,不能享受房补.。我认为进贤县房改办一律把参加全额集资建房说成已经享受到房改政策,是不合理的,并且是侵犯了一部分干部职工的合法权利的做法。其理由如下:
一、未被批准参加房改的集资建房与房改房的比较
房改房的土地是国家当时划拨的,且没有各种所谓集资建房的优惠被减免费用,还要以一个固定价格减去工令等各种折扣;集资房地是划拨的,还有被减免部分以后的费用(这两项被说成是集资建房得到的优惠)。最后的价格往往要高于房改房的固定价格(主要是由于单位建房往往是不专业,造成的成本高于专业建房者,由此造成的浪费,还要由集资者承担)。还没有各种折扣。
二、中央、省市县房改文件
1、洪府改办[2001]14号《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物分房面积核定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办的》的通知,在该文一、应核定职工住房实物分配面积的范围;第二款:职工和配偶按市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含集资建房)。在该文二、不核定职工住房实物分配面积的范围:第一款: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住房(含解困房、安居工程住房);2、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文,在该处理意见一、关于无房老职工的界定及补贴发放问题,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职工及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老职工:第二条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住房的,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待遇);第四条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三、举例说明集资价是否低于当地同期房改成本价
1、进贤县1992年房改试点和2002年的结束的第二次房改都没有批准全县集资房户参加房改,(可查阅进贤县第一次房改和第二次房改文件)。2、我以进贤县国税局1997年在胜利路400号集资房房价为例来说明。当时进贤县房价是1994商品房价是431.87元/平方米(参见进贤县房地产公司、进贤县住宅开发公司[1994]01号文)《关于民安路解困住房定价出售原则的通告》、1996年进贤县商品房价是468元/平方米(参见进府发[1999]33号文)从1994年到1996年,两年房价上涨36.13元/平方米。1996年进贤县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是396元/平方米,占同年商品房价的84.61%.。我是1997年交的胜利路400号进贤县国税局集资房集资房款(五楼)480元/平方米,只相隔一年,当时的房价没有像现在的房价涨的凶,按当时房价涨幅1997年是不可能涨到567元/平方米(按1996年房改成本价占商品房价的比例计算)。去年我曾向进贤县房改办索要1997年、1998年房改成本价,他们说没有这些数据,而根据进府发[1999]33号文件规定: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市场价,由县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测定一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从1997年到2010年这么长的时间县房改办却没有测定出1997年至1998年的公有住房的房改成本价,令人难以置信。而我同事2001年在同一路段胜利路县一建公司内购买的商品房是四楼605/平方米。当时由于集资房价高出现了已交集资款职工退出,造成一些集资房没有人要,而这些空出来的集资房后来作为工程款抵押给建筑商,外面的人在该建筑商购买了抵押房屋,他们的房价是四楼450/平方米(例402的雷建明),而在同一楼层我们内部的集资价是560元/平方米。我们先且不说房价,就说我们集资房户的心情,同是国家工作人员,别人可以不花一分钱有房子住,我们集资房户却要花光所有的积蓄还要加上从亲朋好友借来的钱才购买的起一套集资房,我们认了。同时从心中悠衷感谢组织,因为组织上帮助我们解决了最实际的困难。在房改时别人可以花低于我们集资房价格购买同等的公有住房,而我们集资房户却没有资格参加房改,我们也认了。现在好不容易盼到国家房补优惠政策,却又没有我们集资房户的份,这次我们再也不会认了,换成谁也不会认,除非他的集资房参加了房改或者他的集资房是半额集资。更何况我们找到的上述文件和数据说明:不是我们不想参加房改是我们连参加房改的资格都没有何来申请办理房改房产权证。进贤县集资房没有被批准参加房改的这个历史遗留问题是历届进贤县政府造成的,不能由我们97户无辜的老百姓来承担。2、我们集资房是全额集资并且集资价高于当地同期的商品房价格(已举例说明),我们找到的中央及省市房改文件中从没直接提过集资房就是房改房,而是通过集资价格来确定集资房是否是属于房改房范围。综上所述,1、单从表面上看是进贤县国税局97户全额集资户不停薪在咨询、在申述、在上访,以后一旦国家房补在全县全面发放,那些和我们一样没有被批准参加房改的的全额集资房户他们也和我们一样会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到那时的情景我们不敢想像。2、集资建房本身情况复杂存在不同情况,同时国家房补又涉及到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牵一发而动全身。进贤县房改办对此不作深入细致调查研究,盲目的不负责任的一刀切,是对我们全额集资房户合法权益的剥夺。请问律师,我们这些全额集资房能否认定为无房户?
一、未被批准参加房改的集资建房与房改房的比较
房改房的土地是国家当时划拨的,且没有各种所谓集资建房的优惠被减免费用,还要以一个固定价格减去工令等各种折扣;集资房地是划拨的,还有被减免部分以后的费用(这两项被说成是集资建房得到的优惠)。最后的价格往往要高于房改房的固定价格(主要是由于单位建房往往是不专业,造成的成本高于专业建房者,由此造成的浪费,还要由集资者承担)。还没有各种折扣。
二、中央、省市县房改文件
1、洪府改办[2001]14号《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物分房面积核定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办的》的通知,在该文一、应核定职工住房实物分配面积的范围;第二款:职工和配偶按市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含集资建房)。在该文二、不核定职工住房实物分配面积的范围:第一款: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住房(含解困房、安居工程住房);2、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文,在该处理意见一、关于无房老职工的界定及补贴发放问题,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职工及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老职工:第二条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住房的,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待遇);第四条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三、举例说明集资价是否低于当地同期房改成本价
1、进贤县1992年房改试点和2002年的结束的第二次房改都没有批准全县集资房户参加房改,(可查阅进贤县第一次房改和第二次房改文件)。2、我以进贤县国税局1997年在胜利路400号集资房房价为例来说明。当时进贤县房价是1994商品房价是431.87元/平方米(参见进贤县房地产公司、进贤县住宅开发公司[1994]01号文)《关于民安路解困住房定价出售原则的通告》、1996年进贤县商品房价是468元/平方米(参见进府发[1999]33号文)从1994年到1996年,两年房价上涨36.13元/平方米。1996年进贤县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是396元/平方米,占同年商品房价的84.61%.。我是1997年交的胜利路400号进贤县国税局集资房集资房款(五楼)480元/平方米,只相隔一年,当时的房价没有像现在的房价涨的凶,按当时房价涨幅1997年是不可能涨到567元/平方米(按1996年房改成本价占商品房价的比例计算)。去年我曾向进贤县房改办索要1997年、1998年房改成本价,他们说没有这些数据,而根据进府发[1999]33号文件规定: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市场价,由县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测定一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从1997年到2010年这么长的时间县房改办却没有测定出1997年至1998年的公有住房的房改成本价,令人难以置信。而我同事2001年在同一路段胜利路县一建公司内购买的商品房是四楼605/平方米。当时由于集资房价高出现了已交集资款职工退出,造成一些集资房没有人要,而这些空出来的集资房后来作为工程款抵押给建筑商,外面的人在该建筑商购买了抵押房屋,他们的房价是四楼450/平方米(例402的雷建明),而在同一楼层我们内部的集资价是560元/平方米。我们先且不说房价,就说我们集资房户的心情,同是国家工作人员,别人可以不花一分钱有房子住,我们集资房户却要花光所有的积蓄还要加上从亲朋好友借来的钱才购买的起一套集资房,我们认了。同时从心中悠衷感谢组织,因为组织上帮助我们解决了最实际的困难。在房改时别人可以花低于我们集资房价格购买同等的公有住房,而我们集资房户却没有资格参加房改,我们也认了。现在好不容易盼到国家房补优惠政策,却又没有我们集资房户的份,这次我们再也不会认了,换成谁也不会认,除非他的集资房参加了房改或者他的集资房是半额集资。更何况我们找到的上述文件和数据说明:不是我们不想参加房改是我们连参加房改的资格都没有何来申请办理房改房产权证。进贤县集资房没有被批准参加房改的这个历史遗留问题是历届进贤县政府造成的,不能由我们97户无辜的老百姓来承担。2、我们集资房是全额集资并且集资价高于当地同期的商品房价格(已举例说明),我们找到的中央及省市房改文件中从没直接提过集资房就是房改房,而是通过集资价格来确定集资房是否是属于房改房范围。综上所述,1、单从表面上看是进贤县国税局97户全额集资户不停薪在咨询、在申述、在上访,以后一旦国家房补在全县全面发放,那些和我们一样没有被批准参加房改的的全额集资房户他们也和我们一样会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到那时的情景我们不敢想像。2、集资建房本身情况复杂存在不同情况,同时国家房补又涉及到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牵一发而动全身。进贤县房改办对此不作深入细致调查研究,盲目的不负责任的一刀切,是对我们全额集资房户合法权益的剥夺。请问律师,我们这些全额集资房能否认定为无房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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