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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房产合同问题咨询

 04-18 09:42  悬赏 0  发布者:dogski……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松江区 回答:(4)
今年3月22日购买期房签订合同,付好首付,当时置业顾问说房贷审批放款在45天左右,因此合同中约定尾款的付款日期是5月6日前,当时合同由于开发商还没有签字盖章,因此置业顾问把合同收回去交由开发商盖章,首付款给了一张收据,没有开具发票,我于3月25日将银行所需除合同及首付款发票之外的所有相关资料提交给银行,银行表示合同及发票他们会问开发商索取,但直到4月16日我给售楼中心打电话,置业顾问表示合同已经盖好章忘了通知我,因此我于4月17日前往售楼中心领取合同同时开具首付款发票,之后立即电话联系银行信贷人员,他表示会去售楼处拿取。因此按照合同约定在5月6日之前尾款肯定来不及审批完放款,请问这种情况下如果和开发商协商不成,我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是否形成了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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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黄浦区]
  • 孟海律师
  • 电话:18721608536
  • 97779积分
回复时间:2016年04月18日 09时58分
1、建议保存好相关证据,按问题所述,开发商存在待遇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造成贷款延误的原因开发商负有责任。

2、鉴于开发商存在责任,则即使出现违约情况,你方不需要承担责任,建议先行协商处理,若出现争议可考虑诉诸法律途径解决。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孟律师的解答!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4-18 09:48
因对方原因造成贷款延误,你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6-04-18 09:54
你好,因对方原因造成贷款延误,你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6-04-18 09:57
您好,建议您保存好因对方原因造成贷款延误的证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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