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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驾驶微型与对方小箱货发生追尾。我全责,双方都有车辆损伤及人员受伤

辽宁-朝阳 04-18 12:34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驾驶微型与对方小箱货发生追尾。我全责,双方都有车辆损伤及人员受伤。我报保险后就住院了。出院后我递交各种票据都已经齐全。可是对方拒绝交给保险公司票据。额外跟我要钱。4000的票据跟我索要一万两千元。我拒绝了,他说不给钱就拖着。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保险公司已票据不齐,无法结案为由,拒绝先赔付我的修车费用。我现在车在修理厂提不出来。修车费用22000元。我如果自己不垫付修车钱,车有办法提出来吗?需要我去哪些部门办理什么样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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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4-18 16:01
你好,1、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关于车辆检验的期限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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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当在五日内发还车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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