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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咨询

山东-烟台 10-30 18:12  悬赏 0  发布者:148194…… 给我留言  回答:(3)
你好 :  我在多年前购买本村村民的民房,  当时是在村委跟几个村民的证明下签订的书面协议 ,但是他家房产证丢失 ,土地证已经给了我们,当时没有过户 ,双方均是农村户口,现在面临房改 ,想要对方过户, 但是对方极不配合无法过户,我想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改的话,新房的房产证是我们的名字还是原来房产证的名字; 还有就是如果到时候对方不承认卖房子或是想把房子要回怎么办,当时签的书面协议有法律效益吗?请您帮我们解答一下 ,在此我先表示感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0-30 18:17
1,新的房产证应当是原来房东的名字
2,当时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合同有效,履行不完全。你现在可以去法院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也就是协助办理过户,如果对方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也可以当做是过户证明,到时新的房产证就是你的名字了。
如果对律师的回答满意请采纳最佳意见,这是对律师劳动的尊重
回复时间: 2011-10-30 18:21
在没的过户前,如果新办房产证登记的名字还应当是原来房产证的登记的名字。但是,当时签的书面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你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双方签定的协议。
回复时间: 2011-10-30 18:48
你可以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过户义务。如需帮助请联系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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