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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问题

广东-深圳 10-31 14:21  悬赏 25  发布者:myljq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在某物业管理公司租了一套房,改物业员来收取房屋租金一个月及押金一个月后说第二天才给合同,于是我就交了款,却不料第二天该物业管理员卷款逃跑了(包括我之外还有其他人员款项共计25000元),房屋钥匙是由该逃跑人员交给我使用的,现该物业公司已经报案,收取租金及押金时有开具盖有该物业公司公章的收据(物业公司却说该收据的公章是伪造的),如果不是该公司提供了平台,我们也不会将钱交予逃跑人员,请问我的租赁合同(收据)有效吗?盼回答,谢谢!
问题补充:
从该物业公司主任处得知,早在十月上旬,物业公司就发现物业员收款后不上交的事情,只是口头警告和从该物业员的工资中扣除未上交的款项,依然让该物业员带客户看楼(物业员手上有该物业公司能出租的所有房间的钥匙)和签所谓的租约(无公章,物业员以需带回公司盖章为由先收款,收款后只开收据),现我们手中没有租赁合同只有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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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0-31 19:30
1,物业管理员卷款逃跑的行为是职务侵占罪。
2,你的租赁合同有效。
回复时间: 2011-10-31 14:33
虽然是一件事情,但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案件。一个是物业员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可以报警按照刑事案件处理。二是你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合同和交款,要看物业员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如果是职务行为,那么后果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如果所有的一切均是其个人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操作的,那么个人和物业公司都是受害人。有需要,可以当面咨询律师。
追问:

谢谢秦律师您的回答!报案是由物业公司报的,现在物业公司的说法是该公司不知情,全是物业员的个人行为。该公司招租广告上写的是该物业员及物业主任的联系电话,因此我们才会把钱交给物业员的。起码在这方面上,物业公司是不是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呢?如果负有责任,该物业公司在经济上是否应该做适当的赔偿呢?希望能再次得到您的回答,谢谢!

回答:

你们先把物业公司的招商公告拍照下来或拿到手作为证据,这可以说明其是职务行为,物业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果有纠纷,物业公司应该向你们承担责任,然后再通过刑事程序向物业员追逃损失。但是你们和物业公司闹僵了,是否还要继续下去,需要考虑清楚。

回复时间: 2011-10-31 15:56
物业公司应该向你们承担责任,然后再通过刑事程序向物业员追逃损失。
回复时间: 2011-11-01 17:53
租赁合同有效,若有疑问或需帮助可电话联系我。
追问:

从该物业公司主任处得知,早在十月上旬,物业公司就发现物业员收款后不上交的事情,只是口头警告和从该物业员的工资中扣除未上交的款项,依然让该物业员带客户看楼(物业员手上有该物业公司能出租的所有房间的钥匙)和签所谓的租约(无公章,物业员以需带回公司盖章为由先收款,收款后只开收据),现我们手中没有租赁合同只有收据。因此我们手上都没有合同,只有现在管理处认为是伪造公章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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