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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急!!是否应该上诉呢?

广东-佛山 10-31 22:33  悬赏 0  发布者:Mavis_…… 给我留言  回答:(1)
夫妻两人在关系存续期间,有三套房子,其中妻子与丈夫各人名下都有一套,还有一套是双方名字。(以下,妻子名下的房子简称A房,丈夫名下房子简称B房,夫妻共同名下的房子简称C房)
在04年时候,因为家庭暴力,妻子就此想公安机关报案。妻子因此被迫离开住处,至今双方分居近7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另,丈夫有擅自处分双方共同财产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妻子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接触双方婚姻关系。2,要求房子A与C归妻子所有,并不需要向丈夫作出补偿,被丈夫私下擅自处分的房子B,约140万,应该有丈夫补偿妻子70万赔偿。3,由丈夫承担诉讼费。
被告(即丈夫)答辩认为同意离婚。被告没有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变卖房子B是为了还债,原告(即妻子)也是知情的。同意另外两诉争房产每人一间。被告主张房子A价值为31万,房子C为16万。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证据及被告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身份证,结婚证1本,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双方于1981年结婚。
被告无异议。
2.房产证3份,证明房子A登记为原告名下,房子C登记为双方名下,而房产B通过查询得知该房于2005年10月由被告售卖给老蔡。房子B是被告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能存在虚假的售卖行为。
被告对房子C的房产证明无异议,认为该房是单位分配的房改房。对于房子A房产证明无异议。该房是十多年前向案外人黄子松借款25万买下的,至今尚未归还借款。对于房子B的房产证明无异议,但该房是借款盖房的,后以80万左右价格出售该房来还款。
3、报警回执复印件1份,病历1本,证明2004年9月22日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及原告伤情。
被告质证认为,对报警回执真实性有异议,应以报案记录等佐证,且无法说明被告有家庭暴力。病历不能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被告2004年9月22日是有与原告起冲突,但没有使用暴力。
4居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向居委会反映夫妻关系状况及被告经常殴打原告的情况。
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称家庭暴力是2004年发生的,而居委会于2011年才出具证明,没有当时相关经办人签名,且该证明只说明原告有到居委会反映情况,但无法说明其描述的情况的真实性。
经过两证人(原告女儿及原告姐姐)作证后,原告表示因为证人与原告亲属关系,不应与采信。

被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及原告质证意见如下:
1检查报告单4份,证明被告身体状况较差,请法庭在分割财产或房产时适当照顾被告。被告在2008年住院一年,出院后发现原告已经离家。
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关联性有异议。
2.房屋所有权证等。。。。
原告无异议。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庭把房子B的档案于庭审时间向双方出示有关资料。
原告质证认为,对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性有异议,对于其余资料真实性无异议。该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价值55万,明显是虚假的,与被告一审时陈述交易的价格不相符,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与老蔡有虚假交易的行为。
被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83万与被告一审时陈述价格一致,合同之所以显示55万们因为该合同是由买方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上的价格可能是为了避税而写了55万,但最终是按83万成交的。

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
原告提供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2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能证明原,被告共有房产的情况以及房子B已转让给案外人老蔡的事实。证据3,报警回执原告无法提供原件佐证,且即便真实也仅能证实原告自行去公安局报警,公安部门并未就此进行侦查并作出结论。根据证人证人,均未亲眼目睹被告殴打原告,结合证据4,是原告自行去居委会反映经常被殴打,即原告提供所有欲证明被告殴打其的证据均来源于其自身陈述,并没有其他旁证佐证,因此本院对原告人认为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主张不予以采信。对证人证言,除可以证明原,被告因争执导致原告离家后与女儿共同居住外,对于被告殴打原告,长期居住在房子B的说法,均非两证人亲身所知,仅仅只是听别人说,饮茶不具备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


最后,法院判决是,判双方离婚,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应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要求本院将上述两房产均分割给原告,由于无充分证据表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故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又主张因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房子B,并可能与案外人老蔡存在虚假交易的行为,被告应补偿70万,且应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但经审理查明,现有证据仅能反映被告于2005年10月将房产B转让给老蔡,未能证实被告是否属于擅自处分该房产,是否与案外人存在虚假交易的行为,也未能反映房产B的实际交易价格。为查明上述事实,且上述问题的处理有可能与老蔡存在利害关系,但本案属于离婚纠纷,主要审理的是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是否存续纠纷,不宜追加案外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70万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双方当事人可另循合法途径向义务方主张权利。
就是说,法院只是判了房子A给原告,房子C给被告,且原告要补偿7.5万给被告。当时被告代理律师说,可以不需要原告补偿那些费用,但前提是原告不得追究房子B的事情。。。

真的好长,不过我想请问一下,以上案件,上诉的胜率高不高呢?被告是没有任何债务问题的,因为被告就是我的父亲,原告是我的母亲。被告根本就不能证明他转让房子时,原告是知情的。只有十五天的上诉时间,请问该怎么办呢???我们的代理律师主张我们上诉。。可是我不知道有没有把握取胜?希望大家可以帮忙一下,给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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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1-08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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