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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

浙江-温州 11-01 09:52  悬赏 10  发布者:BvB2549 回答:(4)
我是一名护士,在公办医院上班,上个星期刚签了合同,我是9月20号上班但是合同上写着10月20上班这样合理吗?我现在想换个科室,但是去交涉了对方不肯,我现在想解除合同可以吗?我现在还在试用期内。我毁约了需要交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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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1-01 10:11
不合理,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后辞职
回复时间: 2011-11-01 09:54
你好,劳动合同原则上不得约定违约金。
回复时间: 2011-11-01 10:11
建议协商处理,必要时向人事部门反映
回复时间: 2011-11-01 10:23
您好,医院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建立自用工之日起或者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在目前还在试用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日即可,不用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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