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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产权代持后,现想更名的问题

北京 11-02 13:26  悬赏 10  发布者:yvo5348 回答:(11)
2005我先生作为中科院系统的特聘专家,享受了中科院内部提供了经济适用房的优惠购买,但由于我先生是香港居民身份,因此无法办理购买手续,所以当时就用他在内地的弟弟的名字持有了这套房子,所有的房款均是我先生出资的,现在经济适用房5年期不准上市的时限已经到期,我们想更名,但除了买卖和赠予外,有没有一种更经济更科学的方法可以操作?辛苦作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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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1-02 13:27
有当初的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应起诉到法院依据法院判决进行过户.
回复时间: 2011-11-02 13:27
你好,买卖更实惠些.
回复时间: 2011-11-02 13:32
差不多。买卖对以后房屋过户更有利些
回复时间: 2011-11-02 13:33
你好,买卖和赠与均可,买卖可能税费少些。
建议咨询房屋交易大厅。
回复时间: 2011-11-02 13:39
1,如果是通过非诉途径过户的话,那么只有买卖和赠与。以下两种契税比例可供参考:
赠与需要交2%的公证费和0.5%的评估费(100万元内),3%--4%的契税(各地标准不同),0.05%的印花税及少量产权登记费用。赠与的房产无论何时再转让都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

买卖过户时要交1.5%--2%的契税(各地标准不同),0.1%的印花税(双方合计)及少量产权登记费用。如购房时间起未满五年,还需交5.55%的营业税及附加,1%的个人所得税。
2,第三种途径就是你可以凭协议到法院做房屋确权诉讼,根据判决书过户不需要缴纳上述契税。

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如果有需要可以来电免费咨询,根据案情细节做出更准确解答。
回复时间: 2011-11-02 13:58
可以向房管部门咨询变更产权人姓名
回复时间: 2011-11-02 14:23
更经济的办法是凭当年的协议到法院诉讼,经过法院确权,凭法院裁判文书过户。
回复时间: 2011-11-02 14:34
可以买卖
回复时间: 2011-11-02 14:45
咨询房管部门。
回复时间: 2011-11-02 15:48
买卖和赠与均可。
回复时间: 2011-11-02 21:32
买卖对以后房屋过户更有利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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