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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连带责任。

重庆 11-03 22:40  悬赏 0  发布者:wl6081…… 给我留言  回答:(3)
A将摩托车卖给我,未过户,我又将车卖给B,也未过户,B骑车将行人撞伤,B有驾照,车辆手续齐全,有保险。伤者很严重,医药费30几万,B无力支付,保险公司赔偿1万多元,现伤者将B和A起诉到法院,法院找到我调查情况,A将车出售给我时,我写了协议给A,而我转让给B时,未写协议,请问我会付连带责任吗。急,在线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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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1-03 22:43
如果你有证据证实你已将车卖给了B,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你就不要承担责任,否则你将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1-11-04 06: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回复时间: 2011-11-04 09:39
不承担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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