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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房拆迁 前5个月通知
陕西-榆林 11-04 18:05 悬赏 0 发布者:100645……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在2011年4月份转了一门面房 当时17万转让费 房租10万 总共27万可是现在2011年11月4日通知拆迁 明年合同到期就搬 现在有什么办法 可以让房子的主人 和第二租房给赔偿 就是说第二租房人 我是从第二住房里转的 房子是单位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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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陕西-西安]
- 康治斌律师
- 1248523积分
回复时间: 2011-11-04 20:07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第二租房东涉嫌欺诈,你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申请撤销转租合同,并可以要求第二租房东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1,《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第二租房东涉嫌欺诈,你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申请撤销转租合同,并可以要求第二租房东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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