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李波  朱建宇  王远洋法律工作者  刘中良  
该问题已关闭

您好,我家宝宝9岁,今天在上体育课时和一个小朋友一起跑,他俩脚绊脚就摔倒了

辽宁-沈阳 04-26 22:36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4)
您好,我家宝宝9岁,今天在上体育课时和一个小朋友一起跑,他俩脚绊脚就摔倒了,他家孩子的牙就碰地上了,磕掉了,我想咨询一下学校承担多大责任,我们应该承担多大责任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8604091120
  • 1195130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4-27 00:01
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4572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4-27 19:21
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责任,校方可能承担部分责任,可起诉要求赔偿,民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方可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同时请求进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赔偿额以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结论为准,辽宁地区城镇户口的,10级伤残一般赔偿5.8万元伤残赔偿金,4000元左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金按级别递增。
回复时间: 2016-04-27 07:48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回复时间: 2016-04-27 10:26
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陕西西安
福建厦门
山东淄博
北京朝阳区
安徽合肥
广东东莞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湖南 长沙
人气:556209
广西 柳州
人气:731220
重庆 江北
人气:1800
湖北 襄阳
人气:448124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