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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拆迁问题,法院终结确认书以及司法转行政。

辽宁-抚顺 11-06 13:35  悬赏 0  发布者:king26……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叫赵明禹,男,70岁。原辽宁省先进企业抚顺市个体小不点饭店业主。现暂住:辽宁省抚顺市粮栈街76-1号楼3单元203室。身份证号:210402194212250952。电话:13614235691。
2011年6月1日抚顺市市法院给我一个(2010)抚中信字00011号《信访案件终结确认书》。叫我以后找市信访解决。市信访却叫我找法院。法院仍叫我找市信访。市信访又叫我找政法委。政法委叫我找市信访。市信访董某批“涉法案件,依法解决”。至今五个多月了,有关部门互相推诿,抚顺市、辽宁省,乃至全中国,再没有我的诉求平台。我申告无门,沉冤难雪。被逼无奈,特向您提出对抚顺市法院(2010)抚中信终字00011号《信访案件终结确认书》的几点意见,乞望帮助。
(一)、《终结确认书》说“抚顺市法院(2000)抚行终字28号判决并无不当”的说法是睁着眼睛说瞎话,拿不是当理。
我的小不点饭店,是辽宁省先进个体企业。是具有营业执照的。餐厅50平,原是我家住宅。《房屋使用证.》自1981年开业就由市房产经营公司注明“营业”二字。房后还有50平有照灶房。
1993年,抚顺市政府打着建设抚顺市八五期间重点工程旗号,暗度陈仓,建设私营商海大厦,将我店强行拆除。抚顺市房管局(1996)198号《拆迁裁决书》,裁决既不安置非住宅,也不安置住宅。我被迫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裁决,判决拆迁人依法安置我店经营用非住宅,依法付给我店十一名从业人员停业补助、生活补助费、搬迁费。
我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可依的。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条2款“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这是对被拆迁人安置住宅或非住宅的认定依据。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9条“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
(3)、《抚顺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暂行条例试行办法》第24条“被动迁单位(包括个体户)按动迁时核定的建筑面积安置”。
(4)、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5)、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违反《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侵占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用的,应当由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退赔。经批准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经营场地,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承担拆迁费用。”
( 6)、《抚顺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暂行条例》第19条2款“对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从搬迁之日起至回迁之日止,按营业执照登记的从业人数,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基本工资为标准,按月发给停业补助费。”
(7)、《抚顺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暂行条例试行办法》第19条第4款“被动迁的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的停业补助费,以市统计局统计的动迁前一个季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准,按月计发。”
(8)、第20条“建设周期(施工周期)从领取《动迁许可证》后第60天计算,超期三至六个月,加发一倍补助费;超期七个月以上,加发二倍补助费。”
(9)、《抚顺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暂行条例试行办法》第18条“自发放《动迁许可证》之日起至回迁进新房之日止为动迁期。在动迁期间内被动迁单位、被动迁户按有关规定享受动迁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依据上述法规规定,法院应判决拆迁人还我小不点饭店非住宅经营房屋。判决拆迁人付给我店十一名从业人员停业补助费、动迁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然而,抚顺市法院28号判决删节了27条2 款后半句,使法规原文变成“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的公民”,改变了安置住宅和非住宅的认定依据。也歪曲了事实。于是判决“不安置住房不妥”。同时,对于我请求拆迁人付给我店从业人员停业补助、生活补助、搬迁费问题,抚顺法院判决“因拆迁人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难道这都是判决“并无不当吗”?
判决后,房管局裁决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我立即第四次起诉,法院却不予立案,而叫我申诉。我因无钱租房居住,无奈低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判决安置住宅,使我居者有其屋,法院也不予执行。五年后,2005年3月25日,省法院向房管局作出(2002)辽行监字18号《司法建议》“建议安置住房”,房管局仍然拒不履行。三级法院都不再问津。至今,我既没有得到任何安置,也没得到停业补助、生活补助,搬迁费,十八年行政诉讼,十一份法律文书,房场被商海大厦占了,实体权益也被法院判没了。这是判决“并无不当吗”?
狗也要有个窝,也要吃点食。就当我和我的儿女都是狗吧。
(二)、《终结确认书》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合法性。
我问抚顺市法院主管信访的唐彤主任《终结确认书》的合法性是什么?他不给我书面答复。只拿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细则(试行)》辽高法(2009)229号文件,指着第一条第三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信访案件,可以申报确认终结”“上访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确定的化解方案,明确表示接受并书面承诺不再上访,但事后反悔,又以同一事由重新上访”给我看,并说“市信访局不是给你15万元了吗?你不是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了吗?那就是‘有关部门确定的化解方案’”。
    原来是因市信访给我15万社会救助,我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才确认终结的。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009年6月5日,省法院驻京办主任高博文领我到最高法院。最高院行政庭王法官,还有位书记员,给我开庭。
问:“你有什么要求?”答:“再审。”
问:“给你改判不行吗?”答:“不行。“
问:“为什么?”答:“我怕法院闭门造车,我没有发言权。”
问:“给你调解解决,给你百八十万,你同意不同意?”答:“现在就给吗?”
问:“你若同意,马上回去,回去就有人找你。给你解决。”答:“我同意。给我一个法律文书吧!”
问:“不用。你回去就有人找你。”我问他贵姓,他答“姓王。”
我回到抚顺后,抚顺法院行政庭王永红庭长承认“最高法院通知叫抚顺法院加大力度解决赵明禹的问题,你找房管局袁伟力局长。昨天下午我跟她谈了。”袁伟力局长叫我找市信访。市信访说“你的案子是涉法的。信访既不能撤销判决,也不能改判。去年要给你社会救助你还不要,我们不管了。”再找王庭长,调到辽宁省法院了。问汤晓燕庭长,什么也不知道。
抚顺法院既没有给我调解解决,也没将我纳入“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平台”,更没有进行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根本没有什么化解方案,就像没那么回事了。
那时,我已打了17年官司。心情抑郁,右腿粉碎性骨折了,成了三级残疾。又患脑溢血、脑血栓,原有55万元,全花光了。还外欠六、七万。我身无分文,露宿街头,食不果腹。老婆离婚逃命去了。扔下两个孩子,辍学了,经常去饭店折箩,衣不遮体,有病难医。我多年带着六岁女儿在北京西单、王府井讨饭。我就想爬上天安门纵身一跳,了却残生。这时社区盛书记来了,看见我正写绝命书。街道书记,送米送面送油送钱,劝我接受社会救助,就当暂借一用。等法院解决了再还不迟。在大家劝说之下,2009年6月24日,我无奈接受了信访局的15万社会救助。其中有市政府五万、区政府五万、拆迁人五万。息访协议书上,写的是“甲方就乙方生活困难及全部信访问题,一次性救助。”“并不表示负有任何直接或间接义务或责任”“如再有上访问题,无条件退回救助款15万及利息,赔偿10万。接受法律及违反协议的制裁。”我接受社会救助,是因为法院十七年不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尤其拒不执行最高院通知,使我陷于极端困难,难以活命造成的。
“社会救助”是什么概念呢?“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基本生活需求,保障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对于调整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自从得到社会救助,我没有到国办上访。只耐心等待法院调解解决。
如果把社会救助算做《终结细则》里的“有关部门确定的化解方案”,市信访的协议里并没有明文。2011年10月20日,市信访局局长、市政府秘书长傅新志(电话13322133008)说“给你社会救助与你在法院的案子没有任何关系”。
再说,我的小不点饭店的房子,停业补助,生活补助,搬迁费,价值五、六百万。给我十五万就拉到了吗?最高法院江必新副院长说“保护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到位”,怎么解释?抚顺法院混淆了“社会救助”与“案结事了”两个概念的本质区别,以社会救助偷换公平,偷换案结事了。这是乘人之危,权利打劫。这是出于对拆迁人及其同伙的私人感情,进行庇护的渎职和枉法行为。这是法院侵占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借口。这是违反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的规定的。这是违背中央政法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办法》的宗旨的。这是违背胡锦涛总书记三个最大限度的精神的!
(三)、抚顺市法院言而无信,诚信丧失,道德滑坡,丧失公信力。
2011年10月18日,抚顺市法院主管信访的唐彤主任认认真真地说“你把15万退回来就给你解决拆迁案。”我再三诘问,他斩钉截铁再三保证。我借了15万于11月1日去退给唐彤,他却否认说过的话。法院干部怎能说谎话?法院的公信力何在?
我恳请有关部门责令抚顺市法院认真贯彻最高法院的《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撤销抚顺法院对我的《终结确认书》,立即恢复办案工作。真正体现司法为民,公平正义。 此致
敬礼
赵明禹
 2011年11月4日
(附:政府《会议纪要》、《商海大厦梦》、《行政判决书》、《司法建议》、《息访协议书》、《终结确认书》等六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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