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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周口两级法院法官偏信假鉴定枉法判案
四川 11-07 02:52 悬赏 0 发布者:845326…… 给我留言 回答:(0) 案件判决不公 必是司法腐败
河南省沈丘县周口市两级法院法官委托鉴定
程序违规、人为偏信虚假鉴定书枉法判案
案件回放
2006年11月16日,郑权君向沈丘县人民法院依法起诉孙树祥、赵杰二人偿还十万元借款,并向法院提交孙树祥、赵杰署名的“借据”、“担保书”各一份,为原告人郑权君作证的证人普名洋、孙金涛、马亮三人证言各一份。(见附件1、2、3)
沈丘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一审法院、法官就本案原、被告人双方争议的焦点:“借据”、“担保书”落款部位的署名是不是被告人孙树祥、赵杰亲笔书写?;“借据”、“担保书”内容笔迹及书写形成时间?”。依法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鉴定。
2007年3月26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科学、权威、公正的[西政司鉴2006第2219号]鉴定书。其鉴定结论:1,“借据”落款部位的“孙树祥”署名字迹是孙树祥本人书写;2、检材字迹为黑色墨水笔书写,当前技术条件下尚不能对其形成时间作有效检验,不能确定标注日期2002年11月23日署名“孙树祥”的“借据”上手写字迹的形成时间。
至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人和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借款因果关系、证据链条充分相互衔接并相互印证,沈丘县法院本应依法判决结案。
三方串通违规炮制假鉴定书 以达枉法判案目的
1、沈丘县一审法院、法官委托鉴定程序违规
沈丘县一审法院、法官置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科学、权威的[西政司鉴2006第2219号]鉴定书结论于不顾,和被告(欠款)人孙树祥、赵杰相互串通,迫不及待且别有用心的、私自违规再次委托“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去做重复和无谓的项目鉴定。
2007年4月10日,沈丘县人民法院一审法官沈瑞玲、赵红梅违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1月颁发的《关于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私自违规和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签发《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书》和私自违规送达鉴定检材。
2、鉴定中心没有“担保书”检材原件 凭空捏造鉴定结论书
沈丘县法院、法官在给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所签的《鉴定委托合同》书中,在委托事项和要求一栏中只填写了对“借据”内容的鉴定委托和要求;在“送检材料”一栏中也只填写了“2002年11月23日孙树祥签名的“借据”一份,根本就没填写和送检赵杰签名的“担保书”检材原件。并且被告人赵杰于2007年4月10日已向法院申请并撤回了对自己签名“担保书”的笔迹鉴定。(见附件2)
2007年5月16日,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在没有收到沈丘县法院委托和送达赵杰署名的“担保书”检材原件的情况下,却人为、故意、凭空捏造对“借据”和“担保书”作出了荒谬、虚假的“豫检苑司鉴中心【2007】文检字第77号”鉴定书。此荒谬、虚假鉴定书的炮制出笼正是沈丘、周口市两级法院、法官想要的枉法判案依据。
沈丘、周口两级法院一审、二审法官和被告人孙树祥、赵杰以及造假鉴定书为生的冯鹏举三方串通。人为、故意采信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委托鉴定程序违规、鉴定结论荒谬、虚假的“豫检苑司鉴中心【2007】文检字第77号”鉴定书,徇私枉法作出{2009周民终字第430号判决书}判令原告人郑权君败诉。
虚假鉴定书的败露
原告(上诉)人郑权君对沈丘周口两级法院徇私作出的{(2009)周民终字第430号}判决书不服,依法向河南省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对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凭空捏造虚假、荒谬鉴定文书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全国人大、司法等部门上访、上告。
2010年12月3号,河南省司法厅鉴定管理局接待原告(上诉)人郑权君上访后,非常重视并立案进行调查。
2010年12月23日,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豫检苑司鉴中心(2007)文检字第77号鉴定书”上署名的三个鉴定人----吕伟杰、王水金、赵朝胜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后,曝出“豫检苑司鉴中心(2007)文检字第77号鉴定结论和鉴定书”是河南省检察院技术处冯鹏举私自冒他三人之名和印章违法、违规出具的虚假鉴定文书。吕伟杰、王水金、赵朝胜三人并向有关部门调查组出具书面证明。(见附件4)
2011年12月30日,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向司法厅和有关部门以及原告(上访)人郑权君出具了关于对“豫检苑司鉴中心(2007)文检字第77号鉴定书”的调查结论:
1、沈丘县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程序违规
沈丘县一审法院、法官沈瑞玲、赵红梅等人违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1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中“所有案件的司法鉴定,必须先送到法院技术、业务处(科、室)后统一送检”之规定,擅自违规和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签发《司法鉴定委托合同》和私自违规送达鉴定检材。
2、“豫检苑司鉴中心(2007)文检字第77号”是河南省检察院技术处冯鹏举人为、私自冒他人之印章出具的虚假鉴定书
2010年12月23日,有关部门调查组对鉴定书上署名的吕伟杰、王水金、赵朝胜三人进行调查询问,三个人都否定参与了此鉴定,是河南省检察院技术处冯鹏举人为、私自冒用他们三个人之名出具的假鉴定书。
综上调查,“豫检苑司鉴中心(2007)文检字第77号鉴定书”司法委托程序违规,是冯鹏举一人私自出具的鉴定书。(见附件5)
虚假鉴定书依法撤销
2011年1月24日,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向河南省司法厅鉴定管理局、原告(上访)人郑权君出具了关于撤销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豫检苑司鉴中心(2007)文检字第77号鉴定书”的报告:“此鉴定书中,‘担保书’原件检材来源的合法性未得到沈丘县人民法院委托人沈瑞玲、赵红梅的证实;此鉴定书中‘借据’的鉴定结论也存在不妥之处;该案鉴定承办人申请撤销该鉴定书;鉴此,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本中心声明撤销‘豫检苑司鉴(2007)文检字第77号鉴定书’”。(见附件6)
综上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人郑权君诉被告人孙树祥、赵杰欠款纠纷案》,是件借款因果关系事实清楚、相关证据确凿的普通借款纠纷案,却被沈丘、周口两级法院、法官和被告人孙树祥、赵杰与收黑钱做假鉴定书为生的冯鹏举相互勾结串通,人为、故意重复、违规委托作虚假鉴定,人为、故意把案件复杂化。致使原告(上诉)人郑权君多次奔波于北京、郑州、周口、沈丘等地上诉、申诉、上访、控告,给原告(上诉)人郑权君制造长达六年之久的诉累;更给原告人郑权君的经济、名誉、精神造成极大损失和严重损害。
河南省沈丘县、周口两级法院、法官与被告人孙树祥、赵杰伙同收黑钱专门造假鉴定书的冯鹏举相互串通---徇私违规委托司法鉴定、凭空捏造虚假鉴定文书、枉法判案,严重践踏司法公正,给构建和谐社会制造矛盾和积怨。
请有关部门追究河南省检察院技术处冯鹏举捏造假鉴定书、作伪证的犯罪行为。
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不护沈丘、周口两级人民法院、法官的短, 秉公执法、公正判决本案,为原告(申诉)人郑权君讨回所借出去的款项、挽回精神和名誉损失,以体现司法公正!
反映人:郑权君
电话 :13653970128
201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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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顾问007 回复日期:2011-11-07 00:24:20 回复
河南省沈丘县周口市两级法院法官委托鉴定
程序违规、人为偏信虚假鉴定书枉法判案
案件回放
2006年11月16日,郑权君向沈丘县人民法院依法起诉孙树祥、赵杰二人偿还十万元借款,并向法院提交孙树祥、赵杰署名的“借据”、“担保书”各一份,为原告人郑权君作证的证人普名洋、孙金涛、马亮三人证言各一份。(见附件1、2、3)
沈丘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一审法院、法官就本案原、被告人双方争议的焦点:“借据”、“担保书”落款部位的署名是不是被告人孙树祥、赵杰亲笔书写?;“借据”、“担保书”内容笔迹及书写形成时间?”。依法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鉴定。
2007年3月26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科学、权威、公正的[西政司鉴2006第2219号]鉴定书。其鉴定结论:1,“借据”落款部位的“孙树祥”署名字迹是孙树祥本人书写;2、检材字迹为黑色墨水笔书写,当前技术条件下尚不能对其形成时间作有效检验,不能确定标注日期2002年11月23日署名“孙树祥”的“借据”上手写字迹的形成时间。
至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人和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借款因果关系、证据链条充分相互衔接并相互印证,沈丘县法院本应依法判决结案。
三方串通违规炮制假鉴定书 以达枉法判案目的
1、沈丘县一审法院、法官委托鉴定程序违规
沈丘县一审法院、法官置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科学、权威的[西政司鉴2006第2219号]鉴定书结论于不顾,和被告(欠款)人孙树祥、赵杰相互串通,迫不及待且别有用心的、私自违规再次委托“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去做重复和无谓的项目鉴定。
2007年4月10日,沈丘县人民法院一审法官沈瑞玲、赵红梅违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1月颁发的《关于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私自违规和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签发《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书》和私自违规送达鉴定检材。
2、鉴定中心没有“担保书”检材原件 凭空捏造鉴定结论书
沈丘县法院、法官在给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所签的《鉴定委托合同》书中,在委托事项和要求一栏中只填写了对“借据”内容的鉴定委托和要求;在“送检材料”一栏中也只填写了“2002年11月23日孙树祥签名的“借据”一份,根本就没填写和送检赵杰签名的“担保书”检材原件。并且被告人赵杰于2007年4月10日已向法院申请并撤回了对自己签名“担保书”的笔迹鉴定。(见附件2)
2007年5月16日,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在没有收到沈丘县法院委托和送达赵杰署名的“担保书”检材原件的情况下,却人为、故意、凭空捏造对“借据”和“担保书”作出了荒谬、虚假的“豫检苑司鉴中心【2007】文检字第77号”鉴定书。此荒谬、虚假鉴定书的炮制出笼正是沈丘、周口市两级法院、法官想要的枉法判案依据。
沈丘、周口两级法院一审、二审法官和被告人孙树祥、赵杰以及造假鉴定书为生的冯鹏举三方串通。人为、故意采信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委托鉴定程序违规、鉴定结论荒谬、虚假的“豫检苑司鉴中心【2007】文检字第77号”鉴定书,徇私枉法作出{2009周民终字第430号判决书}判令原告人郑权君败诉。
虚假鉴定书的败露
原告(上诉)人郑权君对沈丘周口两级法院徇私作出的{(2009)周民终字第430号}判决书不服,依法向河南省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对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凭空捏造虚假、荒谬鉴定文书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全国人大、司法等部门上访、上告。
2010年12月3号,河南省司法厅鉴定管理局接待原告(上诉)人郑权君上访后,非常重视并立案进行调查。
2010年12月23日,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豫检苑司鉴中心(2007)文检字第77号鉴定书”上署名的三个鉴定人----吕伟杰、王水金、赵朝胜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后,曝出“豫检苑司鉴中心(2007)文检字第77号鉴定结论和鉴定书”是河南省检察院技术处冯鹏举私自冒他三人之名和印章违法、违规出具的虚假鉴定文书。吕伟杰、王水金、赵朝胜三人并向有关部门调查组出具书面证明。(见附件4)
2011年12月30日,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向司法厅和有关部门以及原告(上访)人郑权君出具了关于对“豫检苑司鉴中心(2007)文检字第77号鉴定书”的调查结论:
1、沈丘县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程序违规
沈丘县一审法院、法官沈瑞玲、赵红梅等人违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1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中“所有案件的司法鉴定,必须先送到法院技术、业务处(科、室)后统一送检”之规定,擅自违规和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签发《司法鉴定委托合同》和私自违规送达鉴定检材。
2、“豫检苑司鉴中心(2007)文检字第77号”是河南省检察院技术处冯鹏举人为、私自冒他人之印章出具的虚假鉴定书
2010年12月23日,有关部门调查组对鉴定书上署名的吕伟杰、王水金、赵朝胜三人进行调查询问,三个人都否定参与了此鉴定,是河南省检察院技术处冯鹏举人为、私自冒用他们三个人之名出具的假鉴定书。
综上调查,“豫检苑司鉴中心(2007)文检字第77号鉴定书”司法委托程序违规,是冯鹏举一人私自出具的鉴定书。(见附件5)
虚假鉴定书依法撤销
2011年1月24日,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向河南省司法厅鉴定管理局、原告(上访)人郑权君出具了关于撤销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豫检苑司鉴中心(2007)文检字第77号鉴定书”的报告:“此鉴定书中,‘担保书’原件检材来源的合法性未得到沈丘县人民法院委托人沈瑞玲、赵红梅的证实;此鉴定书中‘借据’的鉴定结论也存在不妥之处;该案鉴定承办人申请撤销该鉴定书;鉴此,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本中心声明撤销‘豫检苑司鉴(2007)文检字第77号鉴定书’”。(见附件6)
综上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人郑权君诉被告人孙树祥、赵杰欠款纠纷案》,是件借款因果关系事实清楚、相关证据确凿的普通借款纠纷案,却被沈丘、周口两级法院、法官和被告人孙树祥、赵杰与收黑钱做假鉴定书为生的冯鹏举相互勾结串通,人为、故意重复、违规委托作虚假鉴定,人为、故意把案件复杂化。致使原告(上诉)人郑权君多次奔波于北京、郑州、周口、沈丘等地上诉、申诉、上访、控告,给原告(上诉)人郑权君制造长达六年之久的诉累;更给原告人郑权君的经济、名誉、精神造成极大损失和严重损害。
河南省沈丘县、周口两级法院、法官与被告人孙树祥、赵杰伙同收黑钱专门造假鉴定书的冯鹏举相互串通---徇私违规委托司法鉴定、凭空捏造虚假鉴定文书、枉法判案,严重践踏司法公正,给构建和谐社会制造矛盾和积怨。
请有关部门追究河南省检察院技术处冯鹏举捏造假鉴定书、作伪证的犯罪行为。
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不护沈丘、周口两级人民法院、法官的短, 秉公执法、公正判决本案,为原告(申诉)人郑权君讨回所借出去的款项、挽回精神和名誉损失,以体现司法公正!
反映人:郑权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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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顾问007 回复日期:2011-11-07 00:24: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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