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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负连带责任

广东-深圳 04-29 10:54  悬赏 0  发布者:高长林 给我留言  回答:(4)
咨询一个法律问题,我四弟与16号晚在郫县安德镇OK厅遇刺身亡,当时的情节是这样的,我弟7点多和另外一人一起吃完饭后,就接到他们董事长电话,让他去OK厅唱歌,我弟说明早的飞机票回长沙,四五点就要早起,就不去了,到了8点多,董事长又来电话喊他去,他就去了。那里有他们同事四个女的,两个男的,董事长和一个叫龙强的,和我弟一起吃饭的黄经理也一起去了,唱到九点多,四个女的其中之一叫张蓉的前老公(离婚两个月)进了包间,说是要找张复婚,结果看到他前妻正和龙强跳舞,就打了龙强一拳,并打了他前妻,这时我弟上前阻止,他扬手就是一刀,将我弟弟左颈动脉划破,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我要请教的是,凶犯如果无力民事赔偿,应该将谁列为第二,第三,等被告,在这个案件里,都是谁负有民事连带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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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4-29 11:28
1.侵害人肯定要承担责任,2.龙强在收益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3.可以跟用人单位至少按非工伤意外死亡进行赔偿,4.KTV的经营者,没有尽到保护消费者安全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人员或者单位均可由不同的事由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6-04-29 11:45
这种情况没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回复时间: 2016-04-29 14:28
最主要的责任人还是凶手。其次可以要求龙强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再次要求OK厅的经营者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
回复时间: 2016-04-29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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